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在案发后主动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询问时如实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视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亦可酌定从轻处罚。经查,被害人亲属在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表示暂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一审法院在本案审理过未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的赔偿能情况进行查证符合法律规定,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但鉴于二审期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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