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后逃逸,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韩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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