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王安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亦无不当。二审期间,上诉人杨某乙、杨某甲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某乙、杨某甲撤回上诉。义马市人民法院(2015)义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王安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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