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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有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以致发生一人死亡之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且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可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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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被害人李某某被撞受伤,救治二十三天后死亡,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与罪名成立。辩护人当庭提出的被告人赵某某系初犯,并在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应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庭审中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七十二条、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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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右前旗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报废车辆上路行驶,因观察不周,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薛某某明知自己的车辆已报废而指使被告人马某某驾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亦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薛某某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后返回现场接受交警处理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当庭所作辩解,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鉴于本案被害人已得到民事赔偿,并且被害人亲属已对二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二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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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当庭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予以采纳。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罗某某主动报警并拨打120,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在审理中,被害人亲属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亦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庭审中,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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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周、盲目行车,未确保安全通行,造成被害人赵某某被撞后死亡。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与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逃逸,又于2013年12月30日向交警部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在审理期间,在我院主持下,被告人已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亦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六十七条、七十二条、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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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超载上路行驶,在行经交叉路口时未减速慢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受伤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与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亲属已对被害人亲属进行民事赔偿,并得到其谅解,且被告人邢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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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持无效驾驶证,驾驶未年检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四人受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亲属对被害人张某某亲属进行了部分民事赔偿,并得到被害人张某某亲属的谅解,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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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肇事后,被告人郭某某驾车逃逸,后于2013年11月1日投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六十七条、七十二条、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二0一四年二月十九日起至二0一七年二月十八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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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造成追尾相撞,一人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吕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自愿认罪,并已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民事赔偿,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七十二条、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二0一四年一月二日起至二0一六年一月一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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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时未确保安全通行,观察不周,采取措施不当,最终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肇事后,被告人刘某驾车逃逸,后于2013年11月7日投案。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已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六十七条、七十二条、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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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观察不周,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甲在案发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归案后被告人刘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民事赔偿已实际履行,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亦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庭审中,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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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事故发生后,景某某在案发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应予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其行为亦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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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海龙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海龙无证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主观上未尽到应当预见危险性,客观上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造成一人重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范海龙也没有对被害人采取任何救助措施,而是驾车驶离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由于被告人范海龙的行为造成被害人杨某1身体遭受损害并构成伤残,对杨某1提出的合理赔偿请求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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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意见予以支持。闫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满一年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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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某肇事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归案后能够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判处刑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书面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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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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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依据现有证据,认定京能电力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某某系雇佣关系,事实不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维持集宁区人民法院(2017)内0902刑初2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二、撤销集宁区人民法院(2017)内0902刑初2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二、三、四、五、六、七项,即张瑞平、京能电力后勤服务有限公司赔偿王某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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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王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谭海峰审判员 杨玉珍审判员 王俊生 书记员: 恩诺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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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没有确保安全、畅通通行,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全部给付,取得谅解,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酌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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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对道路前方交通动态观察不够,疏忽大意,采取措施不当,造成被害人钮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受损的一般死亡交通事故,且被告人乔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乔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二0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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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车辆肇事并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全部予以采纳。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故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O一五年一月十八日起,至二O一五年七月十七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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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某某应当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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