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驾驶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曹某某拨打报警及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乌拉特中旗司法局调查评估,被告人曹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发生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拨打急救电话;其父徐埃林拨打报警电话,被告人徐某在现场等候,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与三被害人系亲属关系;被告人徐某父亲徐埃林与被害人徐某1、杨某1近亲属杨某2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已部分履行;被害人徐某1父母及徐某2自愿放弃要求被告人徐某进行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并对被告人徐某的行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乌拉特中旗司法局调查评估,被告人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酒后(体内每100ml血液中含有33.41mg乙醇)在道路上驾驶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超速行驶,将骆驼撞倒后驶入道路左侧,与相对方向车辆相撞,发生致对方车内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郭某某委托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岳振河提出被告人郭某某有自首情节,建议从轻处罚意见予以采纳;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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