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饮酒并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导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8年3月27日起至2019年7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未依法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导致一人死亡且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8年2月27日起至2021年9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车辆损坏,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武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武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车辆损坏,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王某1的近亲属及被害人史某1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车辆损坏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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