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在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能够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薛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薛某与被害人家属的民事赔偿部分已经调解解决,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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