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某某与乐某某凯某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乐某某凯某担保有限公司从原告陈某某处累计借款人民币254000元,被告已给付原告借款本金44400元,剩余借款至今未给付,被告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借款给付利息。被告乐某某凯某担保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缺席判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乐某某凯某担保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陈某某借款人民币36000元;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支付自2014年9月17日至2015年9月29日的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支付自2015年9月29日至2017年4月18日的利息;以3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支付自2017年4月18日至借款付清之日的利息。 二 ...

阅读更多...

唐某迅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乐某某普实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车辆作特殊的动产,其物权的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本案被告乐某某普实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本案原告唐某迅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条,证实了××××××号车辆买卖的事实真实、合法、有效。虽然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原告唐某迅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支付了购车款310000元并已实际占有该车辆,原告应为本案诉争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

阅读更多...

徐立新与李某某、韩某某等民事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在原告徐立新与被告李某某、韩某某、河北成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本院作出的(2016)冀0225民初1181-2号民事裁定书,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李光玉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刘丽艳审判员李春侠审判员刘悦贤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书记员於垚旭

阅读更多...

徐立新与李某某、韩某某等民事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在原告徐立新与被告李某某、韩某某、河北成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本院作出的(2016)冀0225民初1181-2号民事裁定书,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李光玉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刘丽艳审判员李春侠审判员刘悦贤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书记员於垚旭

阅读更多...

徐立新与李某某、韩某某等民事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在原告徐立新与被告李某某、韩某某、河北成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本院作出的(2016)冀0225民初1181-2号民事裁定书,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李光玉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刘丽艳审判员李春侠审判员刘悦贤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书记员於垚旭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