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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某某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吴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为:上诉人要求按照十级伤残标准给付被上诉人相应的工伤赔偿款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主张应按照十级伤残的标准给付被上诉人工伤赔偿款,但是被上诉人受伤之伤先后经过唐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被上诉人为八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七个月,故上诉人依法应按照八级伤残的标准给付被上诉人工伤赔偿款,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乐某某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丽 代理审判员  李鑫 代理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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