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乙甲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肇事后被告人杨某乙甲积极赔偿受害人王某家属损失,得到受害人家属谅解,且能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乙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乙甲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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