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罪犯李春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春雨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某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各种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金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邹某某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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