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洪与罗毅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根据现场监控视频显示,虽然牟洪、罗毅双方在行驶过程中均存在驾驶车辆同时向中间车道变道超车,但两车之间间隔有一辆大型货车,牟洪驾驶二轮电动车由快车道向中间车道变道时,在还未越过变道实线时车辆已经出现了车辆偏转、身体倾斜的失控迹象。且变道时两车之间尚有明显距离,并不存在非常接近的情形,不能认定罗毅的驾驶行为对牟洪造成了重大迫切的危险,也不能认定罗毅的行为与牟洪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同时交警部门出具的证明亦载明牟洪摔倒受伤系其自身操作不当发生的单车事故,其自身对此事故负有全部责任。牟洪上诉认为其系为避让罗毅驾驶的车辆才摔倒受伤,但其举示的现场监控视频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认定牟洪的损害后果与罗毅驾驶车辆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因本次事故系牟洪驾驶二轮电动车因自己操作不当导致的单车事故,一审未将本案案由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并无不当,同时亦不影响本案的实体审理结果。 综上所述,牟洪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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