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67号:聂某某诉北京某文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2024-11-14 北京高院典型案例 评论 0

本案合同为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进一步判定本案合同的性质,除了应当考察合同的内容外,还应当考察履行合同过程中所体现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劳动雇佣的形式普遍体现为两种方式,一是劳动合同,二是劳务合同。二者存在共性,如劳动者向雇主提供劳动,并据其劳动获得相应报酬,但二者也存在明显区别,主要是劳务合同在合同签订时和签订后,合同主体始终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劳动合同的主体在签订合同时是平等的,双方可以就合同内容进行平等协商,但合同签订后劳动者则要对用人单位产生人身从属性,劳动者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并且,一般认为,劳动合同关系的本质特征为劳动合同主体双方在地位上具有从属性,具体表现为人格的从属性和经济的从属性。可见,签订合同后,合同主体在履行合同中是否产生从属性才是判断两种劳动雇佣合同的本质区别。具体到本案,首先,根据经过公证的微信沟通记录,显示出聂某某询问林某某是否发放工资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