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附带民事部分双方自行和解,并已经履行完毕。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东兴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重伤,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东兴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综合考虑被告人吴东兴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社会危害、赔偿谅解、自首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超速驾驶机动车辆、且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姜某某犯罪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姜某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管某某犯罪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管某某曾因交通肇事罪受过刑事处罚,酌情对其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5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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