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且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认罪认罚,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马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且属情节微,鉴于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且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认罪认罚,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邱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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