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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规定,疲劳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通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肇事后逃逸,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平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构成坦白,且已积极赔偿被害人魏某丙、被害人魏某乙近亲属的损失,取得谅解,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依法对被告人黄某适用缓刑。在此期间,被告人黄某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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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的处罚。并应赔偿因其犯罪行为而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诉的医疗费、交通费,以其提供的有效票据为准,所诉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因本案在2013年提起诉讼并进行审理,应以统计机关公布的2012年度相关标准计算。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初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不构成逃逸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当时已感觉到摩托车撞了东西,其应下车查看、施救,却逃离现场,对其四大伯说出去躲躲,从以上袁某某的主观心理和客观行为看,被告人袁某某已意识到其发生交通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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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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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诉尚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对尚某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尚某的辩护人所提的尚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好及系初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均予以采纳。尚某案发后自首,到案后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故依法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尚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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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成金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徐某某系自首,确有悔罪表现,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已获得赔偿,且对徐某某的行为也予以谅解,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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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焦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焦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焦某甲庭审中自愿认罪,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书面谅解,对被告人焦某甲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焦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自首、初犯、真诚悔罪、认罪态度好、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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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选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遇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邵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邵某肇事后,能积极报警,主动投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且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已全部履行,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对其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邵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司法机关对其的社会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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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个体。2006年6月20日因犯使用假币罪被靖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薛增洁,山东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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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甲案发后在现场等候处理,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事发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据此提出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从轻处罚、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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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连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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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甄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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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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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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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已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肖宪鲁关于被告人系自首,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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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谭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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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徐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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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车肇事,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贺某认罪态度较好,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该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应到住所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贺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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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纪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纪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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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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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市人民检察院、高某甲、高某乙、暨上列两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高某丙、宋某甲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招远市人民检察院、高某甲、高某乙、暨上列两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高某丙、宋某甲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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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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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积极处理民事赔偿,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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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马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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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郭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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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初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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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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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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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蔺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古蔺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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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熊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熊某某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居住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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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甲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被告人黄某甲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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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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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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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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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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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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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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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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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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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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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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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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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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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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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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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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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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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贺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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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离开现场,致一人重伤,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曾因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判处刑罚,应作前科评价量刑。综合本案被告人李某具有的量刑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对被告人李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李某依法惩处,并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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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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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毛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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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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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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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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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在丈夫仲某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邹平县人民检察院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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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耿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耿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耿某认罪态度较好,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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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依法构成交通肇事罪。赵某具有自首情节,赔偿态度积极,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原审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赵某定罪及量刑正确。上诉人赵某应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甲、张某、郭某甲、康某乙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肇事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承保的平安天津分公司依法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上诉人赵某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上诉人赵某及平安天津分公司所提“本案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原审按城镇居民死亡的赔偿标准判赔死亡赔偿金错误”的上诉理由,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害人康某丙虽户籍地在农村,但其长期在城市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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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两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于某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方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方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发表的“于某具有自首情节,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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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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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牛某甲、王某乙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将农用地承包给他人取土采石,被告人穆某、耿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在农用地内取土采石,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王某甲犯两罪,依法应并罚。辩护人提出王某甲在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中具有坦白情节和悔罪表现及在交通肇事案中具有自首情节、已进行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穆某在假释考验期间犯新罪,依法应撤销假释,与所犯新罪并罚。穆某有立功表现和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耿某有犯罪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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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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