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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交通肇事罪、吴某犯窝藏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吴某明知高某某发生交通肇事后,而帮助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案发后,二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应依法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部门考察,同意纳入社区矫正,应依法适用缓刑。该肇事车辆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岭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岭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给予赔偿。因被告人高某某属肇事后逃逸,属于商业险免责情形,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岭支公司不应在商业险限额内给予赔偿。被告人高某某、吴某属于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致他人损害,应由其所在单位长岭县太平川镇村镇建设管理站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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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相互印证,均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于案发后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主动救治伤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及其所在单位呼和浩特市环城水系绿化管理处赔偿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评估,认为被告人刘某适用社区矫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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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孝义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并非法律明确授权可代“无名死者”主张权利的诉讼主体,也未替“无名死者”垫付过任何费用,故其不是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适格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予驳回。原判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的上诉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六条  、第一百八十八条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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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人民检察院、刘某、彭某某、天门市公路管理局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证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由于刘某某的犯罪行为给上诉人刘某、张某某、彭某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上诉人天门市公路管理局对天仙公路负有管理职责,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道路管理瑕疵,未能确保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未知名土石堆放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公路上堆放土石,引发了此次交通事故,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权利人可待土石堆放人明确后另行主张权利;被害人刘某海乘坐摩托车时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关于天门市公路管理局提出原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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