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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与被害人骑坐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被害人重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具有前科情节,经查,仅有被告人供述和公诉机关提供的二连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予以证明,且两份证据关于被告人前罪时间不一致,故对该项指控不予认定。被告人李某某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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