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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佳佳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佳佳无视国家法律,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宋佳佳系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佳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常永彬 书记员:盖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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