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博武与许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一、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2民初3153号民事判决; 二、刘博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许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299813.74元。 三、驳回许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223元,由许某2867负担元(已交纳),刘博武负担235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67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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