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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雪某、李某1等与王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的认定。首先,原告驾驶的“踏浪”牌电动三轮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范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17761-1999)对于电动自行车的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min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m;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也就是说,符合上述国家标准的是电动自行车,超过该标准就是由电驱动的机动车。原告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整车质量约为159.6公斤,电动机额定功率为500W,不符合电动自行车标准,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为该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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