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驾车行驶过程中未保证行车安全,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应负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完成了全部赔偿给付,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存在过错,应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明确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故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其他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某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在案发后电话呼叫120施救,主动报警并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肖某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犯罪较轻,且有自首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积极赔偿酌定从轻处罚情况,依法可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后积极抢救伤者,并于2014年12月19日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15年7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并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应负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庭审中能够自愿认罪,和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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