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依法成立。孙某某逃逸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在审理中能如实供认犯罪,公诉机关认定其自首的理由依法成立,予以支持。关于民事赔偿问题已达成协议,孙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60,00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公司赔偿王某某120,000.00元。王某某表示谅解,要求对孙某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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