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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在事故发生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在本院审理期间,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5日起至2012年9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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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驾车逃逸,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所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18日起至2013年11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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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民事部分已赔偿,被害人家属表示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吴桂生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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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于某某肇事后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于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某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对于某某表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2019年7月12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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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民事部分已赔偿,被害人家属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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