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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规定,疲劳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通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肇事后逃逸,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平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构成坦白,且已积极赔偿被害人魏某丙、被害人魏某乙近亲属的损失,取得谅解,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依法对被告人黄某适用缓刑。在此期间,被告人黄某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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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肇事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主动赔偿给被害人近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肇事车辆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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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三人死亡、二人重伤、五人轻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郑某某除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还应依法承担由其犯罪行为给各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损失的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郑某某所驾车辆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财保渭南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故依法应先由财保渭南分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按比例赔偿各原审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对交强险不足赔偿各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部分,由该保险公司按照其所承保的交通肇事责任方在事故中的过错比例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郑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故该保险公司应按70%的赔偿比例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按比例赔偿各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对保险金额仍不足以赔偿的损失部分,由郑某某予以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管仲作为购车人及实际运输经营者,依法应与其所雇佣司机郑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贺某作为肇事一方,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故其应对各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在扣除交强险应赔偿的金额后的余部损失,按30%的赔偿比例予以赔偿。贺某作为实际客运经营人将其所购置的中巴客车挂靠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临潼三运司,故临潼三运司应对贺某应承担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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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于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进生 代理审判员  许万彪 代理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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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红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红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被告人马红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马红某在事故发生后下车拨打了报警电话,然后一直待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部门的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马红某自愿认罪认罚,通过向被害人亲属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决定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马红某系过失犯罪、初犯、偶犯等量刑情节,并且本案的社会矛盾业已化解,被告人马红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马红某具有自首情节,没有犯罪前科,属于过失犯罪且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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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拨打急救、报警电话,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施救,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决定从轻处罚。鉴于各原告人的合法损失基本能得到赔偿,被告人系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较轻,无再犯危险,宣告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且被告人梁某某尚在哺乳期,决定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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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肇事后弃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某某有犯罪前科且酒后驾驶,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其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的代理人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肇事逃逸,属于间接故意杀人,根据本案的证据,证人郝某某、海某一、邢某甲、邢某丙能够证实刘某某酒后驾驶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其醉酒驾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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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的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医疗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提出其中含自费药人民币32448.7元,在交强险险额内已赔偿医药费10000元,余额22448.7元,不属于商业险的赔偿范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被告人对此无异议。该自费药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实际支出费用,应由各当事人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即被告人李某应承担80%,为人民币17958.96元。被告人李某所驾驶的事故车辆系自己购买,过户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成亮的名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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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公诉机关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农民。2013年9月1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辩护人徐秀花,山东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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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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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杜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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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亲属,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443538.37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122000元内首先予以赔偿,即医疗费6268.37元、死亡赔偿金110000元,共计116268.37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甲、许某乙就民事赔偿自愿与被告人王某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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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亲属的经济损失,被告人王某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偶犯、自首、认罪态度好、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主张的医疗费3461元、死亡赔偿金411040元,丧葬费23193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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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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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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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王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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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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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市人民检察院、高某甲、高某乙、暨上列两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高某丙、宋某甲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招远市人民检察院、高某甲、高某乙、暨上列两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高某丙、宋某甲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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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犯罪行为而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的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关于本案被害人杨某的死亡赔偿金应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还是农村居民标准的争议,由于杨某身故时尚未办理户口,其户籍性质应随其父母。上诉人杨玉华虽然提交了2012年1月至2013年5月的工资表,但工资表无单位盖章,其提交的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沈海复线高速公路漳州段A4标项目经理部出具的杨玉华自2010年10月起至2013年5月止在该项目部下属施工队任装载机司机的证明,因无该项目部的相应资质、主体材料,无法核实其真实性,且上诉人在二审中亦未提供所从事装载机司机的从业资格证明予以印证,上诉人出示的证人证言、银行交易明细、存折等证据也不能直接证明杨玉华长期在外务工。因此,上诉人杨玉华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杨玉华的经常居住地及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上诉人陈新兰虽自2012年2月起租住于城镇,但租住于城镇时无经济收入。因此,对上诉人所持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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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桑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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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汪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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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大安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蒋大安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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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赵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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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付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赔偿了受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乙、于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抢救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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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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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赵某甲、赵某乙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赵某甲、赵某乙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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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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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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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当予以刑罚处罚。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引发事故,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拨打120急救电话,积极抢救伤者,并支付了部分费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已与附带民事原告人已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悔罪态度诚恳,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支公司以被告人张某某是醉酒驾驶按照保险合同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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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巴县人民检察院、刘某甲、朱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的情况下,无证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所犯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委托妻子主动报警,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救助;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成立自首;垫付被害人部分损失,取得谅解;认罪、悔罪态度好;综上量刑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所提经济损失,经查,被害人刘某乙殁年85岁,系农村居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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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薛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被告人薛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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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荔县检察院诉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经大荔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韩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该事故责任认定书经当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韩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的罪名及事实成立。被告人韩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拨打报警电话并在场等候,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被告人予以从宽处罚。本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由于被告人韩某某驾驶的捷达牌小型轿车在附带民事被告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附带民事原告人要求附带民事被告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在其保险额内承担赔偿110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原告人要求附带民事被告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其财产损失2000元的请求,因附带民事原告人提供不出财产损失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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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邢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梁某1当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邢某犯罪后主动在现场报案并归案,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已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确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由于邢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不予支持;其要求赔偿财物损失800元,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不予支持;其要求的尸体保管费1910元、仪容整形等费用3000元、运尸费300元、殡葬收费900元属于丧葬费范畴,不能重复赔偿,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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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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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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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和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郭某和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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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某1 、娄某2、娄某3、东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东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仍不足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赔偿。投保的机动车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在承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限额内直接赔偿给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娄某1、娄某2、娄某3请求赔偿的合理经济损失为690496.00元〔其中死亡赔偿金659500.00元(32975.00×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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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致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聂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于某某是运输公司的职工,本案中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运输公司承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应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人保财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太保财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按比例赔偿;其余部分,本案不予调整,相关权利人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没有证据证实和法律依据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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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发后被告人赵某某积极救助被害人,主动投案,构成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所驾车辆投保了强制第三者险和商业三者险,安邦保险公司吉林分公司应在法定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与附带民事诉讼三原告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三原告人的谅解,亦应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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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本案的民事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之规定,“赔偿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在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范围内:候某1、王某1的合理经济损失为人民币731854.82元(候某2死亡伤残赔偿金530608.4元+候某2丧葬费28049元+候某1交通费200元+候某1住宿费500元+被抚养人王某1生活费172497.42元),朱某的合理经济损失为人民币3092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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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李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予以从轻处罚。因上诉人的犯罪行为而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的经济损失,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应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照30%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在其座位险责任限额内依法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上诉人李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上诉人李某某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依照上诉人李某某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对其量刑并无不当,故对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所提标的车辆出险后上诉人未照取车辆钢印号,无法证明确系该公司承保车辆的上诉理由,经查,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高速一公交认字(2013)第000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肇事车辆辽HXXXXX/辽HBXX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为太平洋保险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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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肇事逃逸后又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得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吴某某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由于被告人吴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景某某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某某、张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的医疗费,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的交通费、食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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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受伤,虽有施救被害人的行为,但未等候公安人员前来处理便私自离开,并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吴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吴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肇事车辆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平安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案发时上述保险均属有效期内,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周某、刘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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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公诉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报警后等候公安机关的处理,应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强制责任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案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已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支付了被害人的医疗费用10,000.00元、死亡赔偿金11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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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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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安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安某肇事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警察出警,到案后如实供述,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安某驾驶的白色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且均在有效期内,所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赔偿限额内承担替代赔偿责任。各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本院审理期间,撤回要求被告人安某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常春赔偿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是各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自己权力的处分,应予准许。各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它合理诉求,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安某有自首情节,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保险公司赔偿限额外达成赔偿协议,取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结合社区矫正部门出具的建议对被告人安某适用非监禁刑的矫正意见,可对被告人安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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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的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王某某提出的自己不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辩解,经查,案发时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辆由东向南转弯通过T型路口,与被害人徐某甲驾驶的由西向东行驶的直行车辆相撞,虽然徐某甲驾车存在超载及未带头盔的违章行为,但本起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辆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的行为直接导致的,故本院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认定结果予以采纳,对被告人的辩解不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虽对责任认定有异议,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鉴于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故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沈阳分公司应在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应对其交通肇事犯罪行为按照其过错程度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害人徐某甲应对其交通肇事行为按照其过错程度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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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致王某甲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侵害了他人的生命权,给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某某赔偿,应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魏某甲赔偿损失,因车辆肇事时,该车辆魏某甲已出售给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某某,投保交强险的义务应该由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被告人杨某某承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魏某甲不再有为已出卖的车辆投保交通强制险的义务。故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魏某甲在强制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害人王某甲系农村居民,其死亡赔偿金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每年9621.21元标准给付,20年计192424.20元,被扶养人王某乙系农村居民,其生活费亦应按照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7379.71元标准计算,给付到王某乙18周岁,计14759.42元,丧葬费21432元。原告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交通费2000元,因没有提供交通费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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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交通肇事罪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宋某1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驾车忽视安全,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葛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葛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葛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交强险承保单位,应当按照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次事故责任认定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主张,本院确定被告人葛某对被害人宋某3的死亡在交强险限额外承担70%的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某系被告人雇主,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商业保险责任,本案不予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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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贺某甲、贺某乙、贺某丙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某甲案发后能主动报案并在肇事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崔某甲无前科劣迹,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补偿了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谅解,故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和沈北新区司法局建议对崔某甲判处非监禁刑罚的评估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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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徐某的犯罪行为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予赔偿。本案的合理经济损失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财产损失费、查档费、日用品费等共计1057575.5元。因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应先由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营业部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10510元(扣除已付的10000元)。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外的经济损失937065.5元,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负担。被害人刘叔军对交通事故负有次要责任,减少机动车使用人2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使用人承担的赔偿金额为937065.5×80%=749652.4元。该机动车投保了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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