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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苗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忽视交通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的后果,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苗某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能部分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苗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幅度内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日起至2017年6月1日止。) 审判员  赵迎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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郜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郜某某违反交通法规超过最高行驶速度,在道路行驶时未避让过路行人,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同时本院考虑到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民事赔偿已调解兑现,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其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郜某某非监禁刑不致危害社会且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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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酒后超速驾驶,致一人死亡且有逃逸行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李某某没有喝酒,即使被告人喝酒,也无法确认被告人的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升/100毫升;2、因被告人李某某不懂法、没有如实交代、逃逸,已经在交警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从重划分了责任,不能在本案重复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3、被告人认真态度好,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希望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缓刑。经查,被告人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此辩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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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郑某某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郑某某在案发后先让同车朋友主动报案,其陪同被害人进行救治,安置被害人后主动到交警队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对公诉机关认为其构成自首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人郑某某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事故发生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救治,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为依法惩罚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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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且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成立,应依法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7年8月1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同时,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史某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和解,积极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谅解。在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交通肇事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综合全案事实,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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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案发后逃逸,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某甲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驶离案发现场,后按照车主要求回到指定地点后被交警带至交警队。通过其供述可知,其在案发当时存在侥幸心理,车主要求其回来时也未明确告知因发生交通事故交警找他。其驾车达到指定地点不过是按照车主指示在工作,可见其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故对于被告人袁某甲及辩护人提出的袁某甲不是肇事逃逸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鸡泽县交通警察大队已就本案事故责任作出明确认定,被告人袁某甲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无名氏无责任,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也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袁某甲确系初犯、偶犯,该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本案虽系过失犯罪,但因被告人袁某甲的肇事行为造成一人死亡,且其在案发后驾车逃逸,虽有可能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得到足额赔偿,但仍对社会造成一定不良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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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登记的机动车,未确保安全,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被告人胡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主动到交警队,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了死者近亲属的经济损失,死者近亲属对被告人胡某某予以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胡某某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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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驾驶机动车辆,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程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383500万元,被害人表示谅解,故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韩莉娟人民陪审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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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许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许某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大冶市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可对被告人许某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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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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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未认真检查车辆后厢板关闭情况,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已支付大部分赔偿,并取得二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对被告人唐某可以从轻处罚。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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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无证、酒后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付某某庭审中认罪、悔罪,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谅解,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3日起至2014年6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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