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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禁止性交通标线上通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后果,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齐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齐某平时表现良好,其所在单位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根据被告人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于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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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某某应负同等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自首,应对其从轻处罚;2、赔偿了被害方部分经济损失,应对其从轻处罚;3、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应对其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有自首,无前科劣迹等情节,司法机关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应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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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吴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某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十一月三日起至二○一五年二月十五日止,先行羁押十五日已扣减)。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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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周某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没有避让,因而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系自首,且被告人周某某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被害人近亲属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依法对被告人周某某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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