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该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魏某案发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本院审理期间亦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4日起至2017年2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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