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9
尘埃
本院认为:罪犯纪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纪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3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邢益和审判员 施凌云人民陪审员 薛银玲
书记员: 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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