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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后,鹤岗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上诉人侯某某负主要责任,上诉人于华海负次要责任,且于华海没有取得二轮摩托车驾驶证,故原审法院判决于华海承担30%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对于于华海所受的左侧股骨颈骨折的伤害,鹤岗市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因左侧股骨颈骨折易并发股骨头坏血性坏死,需定期作左髋关节影像学检查”,鉴定意见中并没有“需要截肢和换假肢”,故于华海提出应支持其后续换假肢费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但由于本次交通事故导致于华海发生的后期检查费用,于华海可另行主张权利;于华海母亲每月有50.00元老年补助,于华海家庭每月有900.00元低保,于海华母亲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情形,故于海华要求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于华海药店购药无医嘱,且不能证明购药用于治疗本次交通事故所导致的疾病,故原审判决于华海所支出的412.70元药店购药费用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于华海要求伙食补助费按照每天100.00元的标准支付无依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原告赵某某损失为残疾赔偿金25,029.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400元、鉴定费800元、医疗费636元、营养费1,000元(附赔偿项目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被告人保财险沧州分公司和被告太平洋财险亳州中支公司应当在其承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按照双方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应当由被告人保财险沧州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按70%的比例予以赔偿,被告张某某应当按70%比例赔偿原告鉴定费。综上,原告上述损失依法由被告人保财险沧州分公司赔偿原告赵某某共计27,663.54元;由被告太平洋财险亳州中支公司赔偿原告赵某某共计2,766.35元;原告支付医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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