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顾某有自首情节并能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可依法和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正确,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某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顾某应当吸取教训,认真学习法律和文化知识,服从监督管理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霍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霍某某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家属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可以从宽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某某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某某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霍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定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17年3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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