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平诉被告仙桃电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经本院一审判决,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现原告王某平以同一事实、理由及诉请再诉,系重复诉讼,违反了相关法律禁止性规定。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印华瑭 人民陪审员 胡政策 人民陪审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平诉被告仙桃电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经本院一审判决,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现原告王某平以同一事实、理由及诉请再诉,系重复诉讼,违反了相关法律禁止性规定。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印华瑭 人民陪审员 胡政策 人民陪审员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