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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猴王焊材有限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仙桃市支行、湖北先达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猴王焊材公司在二审诉讼期间新提交的证据材料不属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上述证据不应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关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范围的规定,本院依职权对先达公司原所持猴王焊材公司百分之三十五的股权是否已转让给案外人樊兴龙,并是否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事实进行了调查。经查阅猴王焊材公司工商登记档案,并向仙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分局负责人调查有关情况,上述证据证明,先达公司原所持猴王焊材公司百分之三十五的股权已转让给案外人樊兴龙,并于2003年11月经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猴王焊材公司在股权变更登记后,已办理了2003年度和2004年度年检手续。仙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分局现已对猴王焊材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电脑资料进行了清理、更正。猴王焊材公司、仙桃农行、先达公司对本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不持异议。猴王焊材公司、先达公司对相关证据所证明的内容亦无异议。但仙桃农行认为,其在一审诉讼过程中所举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提供的电脑信息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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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猴王焊材有限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仙桃市支行、湖北先达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猴王焊材公司在二审诉讼期间新提交的证据材料不属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上述证据不应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关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范围的规定,本院依职权对先达公司原所持猴王焊材公司百分之三十五的股权是否已转让给案外人樊兴龙,并是否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事实进行了调查。经查阅猴王焊材公司工商登记档案,并向仙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分局负责人调查有关情况,上述证据证明,先达公司原所持猴王焊材公司百分之三十五的股权已转让给案外人樊兴龙,并于2003年11月经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猴王焊材公司在股权变更登记后,已办理了2003年度和2004年度年检手续。仙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分局现已对猴王焊材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电脑资料进行了清理、更正。猴王焊材公司、仙桃农行、先达公司对本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不持异议。猴王焊材公司、先达公司对相关证据所证明的内容亦无异议。但仙桃农行认为,其在一审诉讼过程中所举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提供的电脑信息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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