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东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朝某、巴某2所持“被告人东某某醉酒驾驶车辆并超速行驶,置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于不顾,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且本案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故该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案被害人案发时系中学在校生,属限制民事行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因此,其日常出行不必然要求由监护人陪同,故对上诉人吴某所持“被害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夜间出行过马路应有成年人陪同,因此监护人应当承担一定的监护责任”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吴某、曹某与原审被告人东某某共同饮酒后,未阻止原审被告人东某某酒后驾车行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受伤,虽有施救被害人的行为,但未等候公安人员前来处理便私自离开,并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吴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吴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肇事车辆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平安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案发时上述保险均属有效期内,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周某、刘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二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吴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吴某某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综合考虑其犯罪的性质、赔偿数额及较好的认罪态度,可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梨树县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主张吴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其应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责。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虽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中叙述“途中弃车逃逸”,但该认定书是在2017年7月29日作出,后经公安机关于2017年8月21日向张某进一步调查,可以证实吴某某虽在去医院途中离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并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经朋友规劝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无前科,系初犯,可酌定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初犯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只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和情节较轻的犯罪,被告人东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逃逸,行为恶劣,不能以初犯为由从轻处罚,此辩护意见不予支持。二原告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的”请求依法认定被告人东某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严厉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无期徒刑”的意见,无法律依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致五人死亡,七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且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交通肇事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龙、徐翠芬、高云江、韩景申、高云树、高仲连、高鹏、高宇、高永万、高素娥、刘某丙、高国栋、张朝保、张玉芬、张晓杰、张家航、张纪平、张翠珍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危害公共安全,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且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6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洪六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驾车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辩称,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对被告人定罪处罚。经查,本案被告人金洪六侵犯的客体不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且主观方面并非故意,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金洪六辩解,其从事故路段经过了,但人不是其撞的。经查,被告人金洪六撞上倒在地上的被害人马某乙,有被告人金洪六的供述、证人王某、金某甲等人的证言、DNA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故对其辩解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金洪六驾驶的车辆未投有交强险,其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金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吕金伟的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金伟的辩护人陈立强为其辩称:被告人吕金伟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及按3:7比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秀花、杨志明、杨智慧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勇提交的证人张晓妹、张友、韩丽艳的证言均称曾于2011年1月9日听被告人吕金伟的父亲吕印文说过吕金伟喝酒了的证言材料,因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秀花、杨志明、杨智慧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勇辩称:被告人吕金伟属于酒后驾车,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建议将本案移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辩论意见及提供的证人证言材料,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秀花、杨志明、杨智慧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勇辩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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