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某是二上诉人陈某某、吕某某之女,其与二上诉人陈某某、吕某某之间具有利害关系,在2013年4月25日双方签订借款协议时,方某某已起诉与陈某某离婚,案件正在审理当中,在此期间上诉人陈某某与其父母单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并约定按照还款当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被上诉人方某某对此并不知情,也不认可,故该借款协议利息的约定,是上诉人陈某某个人意思表示,因借款产生的利息,由上诉人陈某某个人承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6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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