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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边某某等与任丘市王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被告任丘市出岸镇庄家营村村民委员会在公共道路上堆建土垄后未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与原告之子刘某发生车祸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被告任丘市出岸镇庄家营村村民委员会在公共道路上堆建土垄并非造成刘某死亡的充分条件,且刘某无证驾驶无照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驶入逆向,故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较大过错,因此被告任丘市出岸镇庄家营村村民委员会的侵权责任应相应减轻。综上,本院酌定被告任丘市出岸镇庄家营村村民委员会对刘某死亡造成损失未得到赔偿的部分承担30%的赔偿责任,向原告刘某某、边某某支付赔偿款30843.75元[(317025元-214212.5元)×30%]。被告任丘市交通运输局是对辖区交通运输进行宏观管理的行政机关,不具有没有巡察、修缮、维护公共道路的具体职能,因此对此事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土垄所在路段的施工工程由被告任丘市王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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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徐某某驾驶冀J×××××号重型自卸货车与原告张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徐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徐某某对原告张某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责任承担,(2015)任民初字第3551号民事判决书已对此进行认定,即被告徐某某首先参照交强险限额承担赔偿责任,超过部分根据事故责任按50%比例承担。原告张某某在任丘城东三医院支付的门诊费68元,属于医疗费,被告徐某某已在交强险医疗费10000元限额内赔偿完毕,故由被告徐某某按50%比例承担34元。原告主张赔偿伤残赔偿金48624.4元(按每年11051元计算11年,系数40%),符合相关规定的计算标准,予以支持。主张精神抚慰金20000元,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误工费12000元(月工资3000元计算4个月),未提交证据,参照鉴定意见,本院支持原告误工期限12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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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负次要责任,则本院酌定被告承担原告在事故中损失的30%。本案中原告周某某两次住院产生医疗费分别为5261.68元及39344.85元,后续治疗费用经鉴定为13000元,共计57606.53元,有住院病案、诊断证明书、费用明细单、收费收据、鉴定报告等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共住院12日,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日100元标准计算为1200元。原告的营养期限经鉴定为60-90日,本院酌定为70日,营养费按每日30元标准计算70日为2100元。原告误工期限经鉴定为120-180日,本院酌定为130日,原告主张误工费标准按2018年河北省农业平均日工资64元计算,本院予以认定,误工费经计算为8320元。原告护理期限经鉴定为30-90日,二人护理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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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少媗、张小娟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2因交通事故死亡,按照河北省公布的2017年度标准,其亲属应当获得238380元的死亡赔偿金;王某2在交通事故中无责死亡,其亲属可获得最高50000元精神抚慰金。上述两项赔偿共计288380元,在争议双方没有特殊需要照顾的情形下,应当平均分割分配,即上诉人王少媗与被上诉人王小民、张小娟各分得其中的三分之一,即96126.7元。上诉人王少媗应当获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49806.5元。综上,上诉人王少媗应得145933.1元,被上诉人王小民、张小娟应将该款项给付上诉人王少媗。因为沧州仲裁委员会调解书中并未明确其他包括交通费、医药费、手机损失费、电动自行车损失费等赔偿项目具体数额,是否还有额外多赔偿内容,上诉人王少媗也不能讲清说明,本院亦不能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河北省的赔偿标准计算得出结果,因此,上诉人王少媗主XX均分配上述赔偿款项,本院无法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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