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关于上诉人刘某某上诉称上诉人京东橡胶有限公司应赔偿其因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而造成的损失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之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而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某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为其补办社会保险手续,亦未能举证证实其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具体数额,故其该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刘某某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其在上诉人京东橡胶有限公司处工作时间及经济补偿金数额错误的问题,本院一审判决依据上诉人刘某某提供的银行账号往来明细及被告提交的涉案《员工辞职(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认定上诉人刘某某在上诉人京东橡胶有限公司处的工作时间及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刘某某虽上诉主张2004年正月初六到上诉人京东橡胶有限公司处工作,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其上诉主张,理据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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