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三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属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所在单位已向被害人家属作出部分经济赔偿,据此,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依兰县林业局东风林场与一审被告人杨某某各自赔偿上诉人闻某某直接经济损失504875.8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认的赔偿数额准确,审判程序亦符合法律规定。关于上诉人闻某某提出的改判杨某某给付鉴定日后护理费和营养费的期限为20年的上诉理由,经查,一审判决将上述期限确定为5年,并为上诉人保留了另行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并无不妥。关于上诉人闻某某提出的依兰县林业局、依兰县林业局东风林场应对杨某某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理由,经查,依兰县林业局东风林场系独立的企业法人,应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依兰县林业局仅是肇事车辆所属单位的上级行政管理机关,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原告人王某某提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庞某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梁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梁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徐林称原审法院枉法判决,改判赔偿交通事故损失79万元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在审理期间,上诉人徐林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向原审被告人梁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13年10月25日上诉人徐林的代理人高士爱(其妻子)以上诉人徐林的损伤赔偿已向原审法院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为由,向原审法院撤回了对原审被告人梁某的附带民事诉讼。其在二审期间提出赔偿交通事故损失79万元的请求,经本院询问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徐林应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原判民事赔偿部分,原审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及实际情况,按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判处,并无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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