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以上四份证据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来源合法,二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予以确认。证据五、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用票据二页(均为原件),证实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九级,鉴定费用为1161.00元。经庭审质证,被告于某某代理人认为法院没有让被告和原告协商确定鉴定机构,违反程序。本院认为,由于法院对原告作了调查笔录,其不同意与被告协商,通过伊春市中级法院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程序合法,故该证据予以采信。证据六、时尚被服店工商执照(复印件)及上甘岭兴成采石场证明(原件),证实护理人员的职业和工资收入情况。经庭审质证,二被告有异议,认为应有服装店申报停业证明和车辆停运证明。本院认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已被伊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且经伊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被告某某公司就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付工伤保险待遇。虽然被告某某公司提出原告是由于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应当依据《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 的规定,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但通过庭审查明肇事司机洪某某系被告某某公司员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规定,即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被告(反诉原告)驾驶机动车致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反诉被告)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反诉原告)张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是被告(反诉原告)张某某驾驶的机动车的交强险保险人,故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超出或不属于交强险的部分由车辆的车主被告(反诉原告)张某某按30%的比例承担为宜。关于赔偿的项目和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本案当中各赔偿项目具体计算如下:医疗费。该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医疗费用收款凭证等相关证据确定。原告提交的医疗费票据中医疗费为108,153.00元,被告(反诉原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由于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孙某法九级伤残,使其生活自理能力受限,参加社会交往能力下降,给原告的心理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故其主张精神损害补偿应予支持。但其提出的诉请偏高,故本院依据其伤残情况酌定其精神损害赔偿金为10000.00元。上述孙某法实际遭受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为148485.81元。在庭审中,被告人寿财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提出,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第一项,孙某法为九级伤残的鉴定结论,没有分析论证孙某法视神经萎缩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故提出重新鉴定的请求。但在庭审后,人寿财险公司未按照庭审中确定的日期提交书面鉴定申请,本院视为其放弃了要求重新鉴定的权利。故本院对原鉴定结论意见予以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医疗票据除应使用具有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外,还应加盖收款单位公章、收款人姓名及就诊事项等内容,不完善的医疗票据存在瑕疵,故本院对该票据所载费用不予支持。对其提交的外购药品票据计390.00元,因其未提供医疗机构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在其提供的医疗门诊票据中,三张合计数额为988.00元,缺少500.00元的门诊票据,故应以票据实际数额为准。其余医疗费计50656.08元,被告保险公司无异议,且有医疗票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根据司法鉴定意见计算确定的:九级伤残赔偿金102944.00元;医疗终结期180日,误工费按100.00元/日计算为18000.00元;营养费6000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张某因本次事故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所产生的合理支出及经济损失有权请求赔偿。关于医疗费,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39,318.59元,铁力市人民医院门诊费1,079.00元,二次手术支出医疗费16,585.97元,铁力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5,793.86元,合计62,777.42元,有出院证明、住院费用明细清单、住院费票据、门诊费票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伙食补助费,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请求伙食补助费1,550.00元(住院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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