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刘某某无证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被告刘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解其骑的电动三轮车不属于机动车。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列举的非机动车不包括电动三轮车,且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认定驾驶的车辆为机动车,故对被告的辩解不予支持。被告辩解原告的普通医疗费和材料费过高,因其没有提出司法鉴定,故本院对其辩解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二次取钢板费用,因其没有证据证实,故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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