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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金江与被告杨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益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由于事故车辆在被告建昌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被告建昌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超出保险合同赔偿范围的合理请求,应由被告杨某某进行赔偿。原告杨金江的合理费用有:医疗费31,914.29元;伤残赔偿金按照2016年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为25,736.00元×10%×20年=51,472.00元;误工费原告杨金江主张每天133.00元,本院认为原告杨金江要求过高,应按照2016年黑龙江省建筑业日均工资109.38元进行计算至定残前一日为124天,故误工费为109.38元×124天=13,563.12元;护理费住院期间的护理人员为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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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左某某与被告张自海、张红某、华安保险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组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华安保险支公司以护理人员误工没有提供有效的劳务合同,且有几个月的工资超过3,500.00元,没有个人纳税证明,应提供工资流水,缺少要件,本院不予采纳。其理由是,未签定劳动合同不能说明未有损失,原告请求的赔偿是按每月基本工资是3,500.00元计算,故对该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张自海出示的证据,可另案处理,在该案中不予确认。根据原告左某某举证及本院对证据的认定,查明以下事实:被告张自海与张红某系父女关系,2017年9月22日13时,被告张自海饮酒无证驾驶黑FXXX**号长安牌客车(实际车辆所有人张红某),在乌马河伊敏林场苗圃路与马艳凤驾驶的小鸟牌电动三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被送入伊春市中心医院治疗,被该医院确诊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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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周广利、陈某某、财险伊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二被告对两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予以采信。证据三、医疗费票据(包括哈市住院费票据92947.17元、购药票据1979.53元、医院挂号拍片费305.00元、购买医疗器具480.00元),证实原告治疗发生住院费92947.17元、购买药品1979.53元、医院挂号拍片费305.00元、购买医疗器具480.00元。经庭审质证,被告周广利和被告财险伊春市分公司对哈尔滨住院费票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拍片费305.00元没有异议;但认为外购药的费用不是正规票据,且没有医嘱及医生签字,不同意给付。被告周广利不同意承担原告擅自转院产生的医疗费,还有住院费票据当中总数包括护理人员的床位费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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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姜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被告庄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后出示哈尔滨市医保患者转诊转院报告单,该证据没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并且原告在北京华都亚太医院住院时间为2013年12月3日至2013年12月12日,因此该证据不是新证据。综上,本院对证据3不予认可。原告提供的证据4中的打车费,经质证被告提出异议,经核实为交通事故第二天原告打车上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进行救治发生的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伤情较重,并处于发生交通事故的紧急情况下,原告打车应视为合理支出,本院予以认可。其他交通票据,本院按合理支出予以认可。原告提供的证据7经质证,被告提出异议认为社区证明不能证实其经常居住地为城镇,本院认为原告出示嘉荫县乌拉嘎镇团结社区证明及姜某某暂住证,两份证据具有证明力,可以相互认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庄某某提供的证据,经质证原告姜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公司庭前向本院出示的证据,经质证原告姜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庄某某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过对以上证据的审查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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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某,被告庄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王某第一次住院于2013年12月16日出院,经鉴定医疗终结时间为四个月,原告第二次住院时间为2014年5月4日已经超过了医疗终结时间四个月,因此,本院不予认可。原告提供证据3中的《黑龙江新讼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票据,被告提出票据非正规发票的异议,本院认为黑龙江新讼司法鉴定中心是经本院委托有鉴定资质的正规机构,且原告申请鉴定及鉴定过程符合法律程序,因此本院予以认可。原告提供证据4中的打车证言,被告提出异议,经核实打车费为交通事故当天原告打车上医院进行救治发生的车费,本院认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天的紧急情况下,原告打车属于正常合理支出,本院予以认可。原告提供的证据5预证实OPPO手机价值1799元在事故中丢失。被告提出异议,本院查实OPPO手机在2012年12月购买,花费1799元,但事故发生时间为2013年11月25日,本院考虑手机在时间及使用上有所折旧,酌定认可800元。原告提供的证据6王某工资证明,欲证实每月工资为1500元。参照2013年年度黑龙江省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21355元/年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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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王英某、阳某保险黑龙江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因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故保险公司应先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交强险限额外的部分按责任比例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王英某负责赔偿。本案中该起交通事故发生于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并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英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阳某保险股份黑龙江省分公司作为该车交强险的保险人,依法应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的阳某保险黑龙江省分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原告宋某某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在本市出差补助标准,每天按50.00元计算,误工费及护理费依照黑龙江省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每月2,398.50元标准计算。因原告宋某某受伤后,鉴定为十级残,要求精神抚慰金2,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本院对原告宋某某赔偿数额的确认: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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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平某某、鲍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平某某过失驾驶致原告梁某某身体受到伤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鲍某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明知平某某不具备驾驶资格而将车辆交与其驾驶,主观上存在过错,另在庭审中被告鲍某明确表明与平某某共同偿还原告的损失,故对此负连带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应按交强险的理赔范围和责任限额,先行承担理赔责任,不足部分由平某某、鲍某承担。另根据商业保险合同第6条7项的约定无证驾驶车辆保险人免责,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理赔不予支持。具体赔偿项目处理如下:(一)关于医疗费11302.60元(原告已支付医疗费33302.60元,扣除被告平某某给付22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二)关于误工费,根据鉴定意见,误工期180日。关于计算标准,本院依据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44036元/年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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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某某与刘某某等6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欧阳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并搭乘原告仲某某与被告张某某驾驶的货车相撞,而后两车向前滑行时又与停靠在道路北侧被告刘某某客车相刮,致被告欧阳某某及乘坐人仲某某受伤。经友好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欧阳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张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刘某某无责任,原告仲某某无责任。虽然友好交警大队认定原告仲某某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但从事故损害后果看,原告仲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货车不允许载人,应当预见乘坐货车会有危险,其违反规定,故对自身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应自负10%赔偿责任。被告欧阳某某应负65%的赔偿责任、被告张某某应负25%的赔偿责任。被告徐某已将车辆转让给被告张某某,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从本案看,被告徐某作为被告张某某所驾肇事机动车所有人,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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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荣某某与被告夏某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荣某某与被告夏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使原告荣某某人身受伤属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进行现场勘查后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进行了事故成因分析,确定被告夏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荣某某无责任,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本院已经确认为,医疗费28005.53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510.00元(30元×17天),营养费2700.00元(30元×90天),护工工资10872.32元(79.36×17天×2人+79.36×73天+79.36××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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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吕某、吕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吕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不负事故责任,故被告吕某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被告吕某某系车辆所有人,对车辆管理不善,导致没有驾驶资质的人驾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故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请求的伤残赔偿金24,203.00元/年×20年×10%=48,406.00元,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的伙食补助费1,0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的护理费1,000.00元,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故应按2015年黑龙江省农林牧副渔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8,5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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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康某某诉被告王福彬、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与事实相符,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本院依据确认的证据和庭审中原告方的陈诉,认为案件事实如下:被告王福彬于2017年9月18日驾驶冀CFW8**轻型普通货车沿S303省道由伊春往金山屯方向行驶行驶至112KM+428M处,车辆前右侧与同向前方原告陈某某驾驭的畜力车尾部左侧相撞,造成陈某某、康某某二人受伤,马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伊春市公安交警支队美溪大队美公交字[2017]第3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本起事故中被告王福彬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陈某某、康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被告王福彬的车辆冀CFW8**已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原告陈某某、康某某因伤产生费用共计185253.31元。其中原告陈某某、康某某因伤住院治疗35天,共发生医疗费50071.3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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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铁柱与被告赵树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所提异议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驳斥该事实,且该组证据属于原告在治疗过程中客观发生,故予以确认。2.原告出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两份。证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每日133.00元不超标准。被告认为这个标准过高。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请未超过我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本院对该项诉请予以支持。3.原告出示的护理人员雇工合同一份、护理人员身份证两份、收条一份。证明原告住院18天的护理工资共计4320.00元。被告认为,如果未超过法定标准同意给付。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请未超过全省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故对该诉请予以支持。4.原告出示的司法鉴定书一份、答复函一份。证明王铁柱为十级伤残;医疗终结期为6个月;住院期间平均需两人护理,院外一人护理6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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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淑清;郭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郭某某驾驶现代牌越野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使原告刘淑清人身受伤属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进行现场勘查后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进行了事故成因分析,确定被告郭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淑清无责任,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对原告出示的证据合理部分予以采信。原告刘淑清主张三被告承担的各项费用,本院认定如下: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应赔付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9034.35元(79.95元/天×23天×2人+79.95元/天×67天×1人)、十级伤残赔偿金38604元(25736元×15年×10%)、交通费299元、救护车费600元、复印费3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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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某某;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驾驶中华牌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使原告祁某某人身受伤属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进行现场勘查后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进行了事故成因分析,确定被告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祁某某无责任,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对原告出示的证据合理部分予以采信。原告祁某某主张二被告承担的各项费用,本院认定如下: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应赔付医疗费3302.21元、营养费1800元(30元/天×60天)、住院伙食补助1050元(30元/天×35天)、护理费4797元(79.95元/天×60天)、误工工资9594元(79.95元/天×30天/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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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甲诉被告王某乙、某某市公共汽车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李某甲乘坐被告王某乙驾驶的公交客车,行驶至终点站时,被告王某乙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在原告未安全下车的情况下启动车辆,将原告带倒,导致车辆右后轮将原告双脚压伤,多处骨折的后果。此起交通事故经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王某乙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该起事故肇事车辆在被告人寿保险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太平保险投保了商业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被告人寿保险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应由太平保险公司在商业险第三者险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庭审中,被告人寿保险提出,原告系车上人员,根据交强险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理赔对象系车外第三者,故对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不予理赔。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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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诉梁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所举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予以确认。被告梁某在诉讼过程中没有提供任何证据。经庭审查明和原、被告的陈述及证据的综合分析,认定本案事实是:2015年5月13日12时40分许,陈某乙驾驶松花江面包车由伊春向上甘岭区行驶,当行至伊嘉公路21公里500米T型路口时,因躲避前方在机动车道外驶入机动车道左转弯由梁某驾驶的黑色宗申90型普通两轮摩托车,车辆驶入沟塘,造成面包车内人员陈某甲、王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伊春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上甘岭大队认定,梁某承担主要责任,陈某乙承担次要责任。原告陈某甲经伊春林业中心医院诊断为左髋臼粉碎骨折,2015年5月13日入院,2015年6月7日出院,住院治疗25天,发生医疗费26688.19元,出院证记载治疗结果为临床治愈。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购买轮椅一台、拐杖一副和烤灯一个,金额分别为470.00元、150.00元和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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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田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出院证中已明确原告住院期间护理人员为一人,护理人员在护理期间的住宿费,因无法律规定不予认定。证据七、黄某甲工资证明(原件),证实黄某甲为哈尔滨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月实发工资为3450.00元,因交通事故工资从2014年12月10日起停发。证据八、护理人黄某乙工资证明(原件),证实黄某乙为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通信分公司工程师,月工资为7900.00元,2014年12月8日至2015年1月8日期间工资停发。经庭审质证,二被告对证据七、八有异议,认为是单一证据,没有工资表相佐证,主张的事实证据不充分。本院认为,二被告对这两份证据的异议成立,故不予采信。被告田某某在庭审中没有证据出示。被告中国财产保险伊春分公司出示以下证据:证据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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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倪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等四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工资证明和护理费的证明不具备证据的完整性,不予采信,工资标准应按黑龙江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提供的证据有:证据一、保险单、保险人声明、保险条款复印件各一份,意在证明:黑BF07**号车在我公司投保商业险,投保前向投保人李福荣告知投保事宜。原告倪某某、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被告范金光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姜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范金光未提供任何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22日9时许,被告姜某某驾驶欧曼牌黑BF07**号牵引黑BF0**号挂车在南岔至柳树通乡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山木材检查站北侧时,在超越前方被告范金光驾驶的鲁霸幸福牌电动车时,遇相对方向来车,被告姜某某在躲避相对方向来车时,与被告范金光驾驶的电动车相刮,造成电动车内范金光及王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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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范金某与被告姜某某等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交通费及修理费票据,不具备证据的要件,本院不予采信。证据五、司法鉴定费票据和司法鉴定意见书原件各一份,意在证明:鉴定的费用及鉴定结果。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鉴定费在保险合同中我公司不承担。本院予以确认。证据六、原告工资证明和护理人员工资证明各一份,意在证明:原告受伤前在工作和原告住院期间其表弟护理工资情况。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质证认为,该两份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没有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签字,未提供劳动合同、纳税人证明、工资流水、养老保险缴纳凭证,不能作为原告工作和护理工资的依据。本院认为,原告工资证明和护理费的证明不具备证据的形式要件,不予采信。证据七、户口复印件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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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某某与被告代百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于护理人员人数的确定,只有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可以作为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的依据,因此,上述证据材料不具有证明力,本院不予确认。证据5鉴定费、挂号费票据,能够证明该笔款项系用于支付原告魏某某鉴定费用,对该项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1日,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检察院以伊南检刑诉(201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代百超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魏某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代百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张齐峰、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支付原告魏某某受伤后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690,871.59元(其中要求赔偿二人依赖护理费1,005,09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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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邢某某与被告颜维根、杜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钱某新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益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对原告邢某某要求被告杭州钱某财产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的责任,应予支持。由于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被告杭州钱某财产保险公司应该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原告邢某某构成三处伤残,最高等级为八级,伤残赔偿系数为30%,而十级与九级的伤残系数酌定为3%,原告邢某某三处伤残的赔偿系数为33%,201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203.00元,故原告邢某某的伤残赔偿金为24,203.00元×33%×20年=159,739.80元,但原告邢某某主张154,899.20元,本院支持伤残赔偿金154,899.20元。原告邢某某主张的误工费与护理费,因原告邢某某提供的证据缺乏必要的形式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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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旭东与杨中兴、人保财险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何旭东与被告杨中兴所发生的交通事故经嘉荫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认定,杨中兴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何旭东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对事故中原、被告所造成的各项损失,被告杨中兴应承担70%,原告何旭东应承担30%。关于原告何旭东的伤残与交通事故是否有关联性的问题,本院认为,在第二次鉴定的意见书中,分析说明部分仍然引用了临床确定诊断,为颈髓挫伤,且没有确认颈髓挫伤已治愈。原告病历的出院记录中记载,治疗效果为好转。故认定交通事故导致原告身体损害,构成九级伤残。关于原告误工费问题,本院认为,原告是电业局职工,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其兼职从事出租车营运必然要受到本职工作的影响,不能达到全职从事出租车营运的工作量,其工资收入不能百分之百比照全职人员计算。由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近三年的出租车收入状况,本院确定按首次定残时黑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平均工资的50%为标准,以事故发生时间至首次定残时间6个月零8天为误工时间计算。本院对于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做以下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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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诉被告邹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医疗部门所作的诊断应以出院电脑打印的为准,后补重新手写,本院不予确认。对原告孙某某公益工资开资情况,本院认为,该工资是以原告孙某某的名义打在孙某某的工资卡里,应视为对原告已开工资。对原告提出摩托车系新换机关,能正常行驶,本院认为,原告在庭审中,没有提供该摩托车的发票及更换机关的证据,本院不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6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邹某某及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4、5、9、10、11、12、13有异议,二被告认为:1、对原告用药清单里3项共计1,231.00元有异议,认为有些药物不是治疗原告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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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所提供的票据260.00元为汽油票据,该票据系不正规票据,故本院不予采信。3.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8年4月9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刘某某右髋臼粉碎性骨折致骨盆畸形愈合为十级伤残;其右侧髋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为十级伤残;治疗终结期间为6个月,二次手术时可顺延1个月。张某某对此无异议,本院认为,误工期应自事故发生时起至鉴定伤残前一日,共计109日予以保护;4.关于护理费刘某某提供刘福荣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系刘某某妹妹,刘某某住院期间由其护理,要求按每天120.00元计算,因未提供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证据,本院参照本省上一年度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其护理费。另查明,本案事故致黑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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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郭某某所提供的票据中有260.00元的汽油票据,该票据系不正规票据,故本院不予采信,其余636.00元本院予以采信;3.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8年4月9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郭某某损伤致右侧第2-9肋、左侧第12肋骨折并后移5处畸形愈合为九级伤残;肺破裂修补术后为十级伤残;治疗终结时间为4个月,二次手术时可顺延1个月;其右侧肋骨骨折7块内固定钢板的去除费用评估为20000.00元人民币,或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张某某对此无异议,本院认为,误工期应自事故发生时起至鉴定伤残前一日,共计109日予以保护;4.关于护理费郭某某提供刘玉振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系郭某某内弟,郭某某住院期间由其护理,要求按每天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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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树君与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高树君因本次事故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所产生的合理支出及经济损失有权请求赔偿。﹙1﹚关于高树君请求的住院及门诊医疗费计29900.39元(医疗费总计48732.61元扣除保险公司垫付10000元,扣除王某某垫付8832.22元),有相应病案、费用清单、结算票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2﹚关于伤残赔偿金,因高树君系城镇户口,根据其伤残等级,故对高树君的伤残赔偿金54892元(27446元×20年×10%),予以支持;﹙3﹚关于伙食补助费,本院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50元计算为3150元(50元×63天);﹙4﹚关于营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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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某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齐某某因本次事故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所产生的合理支出及经济损失有权请求赔偿。﹙1﹚关于齐某某请求的住院及门诊医疗费计28046元,有相应病案、费用清单、结算票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2﹚关于伤残赔偿金,因齐某某系农村户口,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在铁力市城镇居住满一年,本院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残疾赔偿金为23664元(11832元×20年×10%)。﹙3﹚关于伙食补助费,本院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50元计算为2200元(50元×44天)。﹙4﹚关于营养费,司法鉴定为90日,要求保护4500元(90天×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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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与刘某等五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吕某某诉求各项损失是否合理;2.对于吕某某的合理损失,各被告应否承担及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公民享有健康权,吕某某因交通事故致人身伤害,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所受伤情致精神严重受损的,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首先,对吕某某请求的各项损失合理性认定如下:1.医疗费用赔偿项目内合理损失应为29,559.46元。包括铁力市人民医院门诊费、住院费16,492.46元、哈医大一院门诊费1,167.00元、面部疤痕修复费8,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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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淑兰与杨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交通事故经铁力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杨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对韩淑兰因此产生的合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在伊某平安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依法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杨某承担赔偿责任。韩淑兰因本次交通事故产成的合理损失有:医疗费14094.44元,对发生在住院期间2016年7月27日的救护车费不予支持,病床费按普通病房每日20元计算;误工费9015元,原告为农业户口,可参照本省上一年度农、林牧、渔业工资标准,因原告请求标准每月2000元低于该标准,本院按原告请求支持至定残前一日;护理费11083.33元(3500元÷30日×95日),本院参照本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工资标准,结合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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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吴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本次事故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所产生的合理支出及经济损失有权请求赔偿。关于原告在铁力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18424.20元、二次手术费8000元,有相应病案、费用清单、结算票据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黑龙江平安保险公司提出按基本医疗保险标准80%赔偿的意见,因其未提供原告医疗费中哪些是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哪些是非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证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伙食补助费,本院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原告请求1100元(50元×22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营养费,原告经司法鉴定营养期为90日,本院支持其营养费4500元(50元×90日)。关于护理费,原告经司法鉴定护理期限为60日,因原告未举证证明护理人员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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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孟某某、历某某、伊春市双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对原告刘某某乘坐黑FT1447号出租车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所产生的合理支出及经济损失有权请求赔偿。关于原告住院医疗费82,436.77元、二次手术费10,000.00元系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支出费用,且有相应票据和鉴定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支持1,700.00元(34天×50.00元/天)。关于误工费,因原告为退休人员,本院结合其退休后仍受雇于他人从事有偿劳动的实际情况,参照黑龙江省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19,597.00元计算,原告伤情经司法鉴定医疗终结期十个月,本院支持其误工工资16,330.00元(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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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李某某、潘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对原告赵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所产生的合理支出及经济损失有权请求赔偿。关于原告住院期间支付医疗费33,685.03元、二次手术费9,000.00元、雾化器230.00元有相应病案、票据及鉴定意见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保护1,350.00元(27天×50.00元/天)。关于误工费,因双方均同意按黑龙江省建筑业职工工资标准计算,经鉴定原告医疗终结时间为三个月,本院支持原告误工费9,145.24元(36,58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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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于财龙与被上诉人韩某某、董熙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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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董熙同在于财龙即日启程汽车租赁车行租赁承租车辆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虽于财龙出租车辆时对董熙同提供的机动车驾驶证及身份证件进行审查,但其未对董熙同提供的机动车驾驶证的真伪进行审查,故于财龙对董熙同提供的相关证件审查不细,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董熙同承租车辆期间肇事,后经交警部门审查,其提供的机动车驾驶证系假证,董熙同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伊某平安财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应赔偿韩某某94832.80元,扣除已垫付的10000元,还应向韩某某赔偿84832.80元。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包括医疗费用等及鉴定费共计64111.51元,董熙同应赔偿韩某某为44878.0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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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盛某有与被上诉人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程某各项损失的赔偿标准及数额符合法律规定,且上诉人对该问题未提出上诉,对一审法院判决的损失数额本院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上诉人盛某有主张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伊春市交通警察支队友好大队已对该起交通肇事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双方当事人驾驶的车辆均为机动车辆,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现上诉人主张其驾驶车辆不属于机动车,不应承保交强险无法律依据,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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