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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由某某诉被告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由某某请托被告祁某、祁某又请托付某某花钱为原告由某某的孩子办理工作,而付某某因此事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以涉嫌诈骗刑事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如果付某某涉嫌诈骗,经审理构成犯罪后将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诈骗钱款。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诈骗钱款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本案不在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之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由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志峰 书记员:姚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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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乙、张某某、朱某丙诉上甘岭区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原、被告双方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故予以确认。证据二、原告代理人询问原告笔录。证实1、交集资款的过程;2、原告从2006年以后才向被告要集资款的原因。经庭审质证,被告对证据有异议,认为1、这属于当事人的自我陈述,在法律角度不属于证据;2、原告自己所说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原告方从来没有向政府主张过这笔钱。本院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属于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符合证据的要求和形式,故予以确认。证据三、乡企局向集资人出具的一份集资情况说明(原件)。证实2000年9月20日部分集资人到乡企局要求说明集资款具体情况时,乡企局领导让财务部门出具了当时集资情况的详细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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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诉上甘岭区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原、被告双方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故予以确认。证据二、原告代理人陈学林询问原告笔录。证实1、交集资款的过程以2、为什么从2006年以后才要集资款。经庭审质证,被告对证据有异议,认为1、这属于当事人的自我陈述,在法律角度不属于证据;2、原告自己所说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原告方从来没有向政府主张过这笔钱。本院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符合证据的要求和形式,故予以确认。证据三、乡企局向集资人出具的一份集资情况说明(复印件),经核对与原件一致。证实2000年9月20日部分集资人到乡企局要求说明集资款具体情况时,乡企局领导让财务部门出具了当时集资情况的详细过程。经庭审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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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诉伊春天联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所举的欠据、移交书、证明和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了原告孙某某个人借款给伊春天联玻璃钢管道有限公司,双方约定了按月利率1分标准给付利息,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事实。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原告要求返还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伊春天联玻璃钢管道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8日将公司名称变更为伊春天联贸易有限公司,并不是新设立公司,原公司的债权债务仍然由更名后的公司承担,即由本案被告承担。另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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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诉上甘岭区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原、被告双方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故予以确认。证据二、原告代理人询问原告笔录。证实1、交集资款的过程;2、为什么从2006年以后才要集资款。经庭审质证,被告对证据有异议,认为1、这属于当事人的自我陈述,在法律角度不属于证据;2、原告自己所说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原告方从来没有向政府主张过这笔钱。本院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符合证据的要求和形式,故予以确认。证据三、乡企局向集资人出具的一份集资情况说明(复印件),经核对与原件一致。证实2000年9月20日部分集资人到乡企局要求说明集资款具体情况时,乡企局领导让财务部门出具了当时集资情况的详细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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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新春公司诉被告王某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交的借据及被告对借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因为借据内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和借款利息,所以,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关于该借款是原告给付的及原告欠王某的押金、工资的辩解意见,由于其没有证据证实,且原告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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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常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焦点是:10万元债务,是由被告常某某一人承担还是由二被告常某某、王某某二人承担。原告王某某代理人称让常某某一个人承担10万元债务的意见,因被告常某某有与共同债务人共同偿还债务的权利,原告代理人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常某某、王某某认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王某某借款10万元,被告王某某称债务由常某某全部承担,双方离婚时调解书中并未约定二人离婚后债务如何承担,也没有向法庭出示证明被告常某某全部承担债务的证据,其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常某某代理人称该借款是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本案二被告共同偿还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及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常某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借款50000元;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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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淑芹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借款合同虽然形式上存在瑕疵,但是向被告王某某送达起诉状后,被告王某某在答辩期内没有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且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庭审,视为被告王某某放弃对该证据质证的权利,结合原告刘淑芹当庭陈述内容,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刘淑芹与被告王某某系同学关系,被告王某某于2013年向原告刘淑芹借款14800元用于自家房屋装修,经原告刘淑芹多次索要,至今未还。原告刘淑芹于2018年5月4日申请冻结被告王某某红星区农业银行的工资账户,本院于2018年5月4日予以冻结。原告刘淑芹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淑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院在向被告王某某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后被告王某某在知晓原告刘淑芹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的情况下放弃就原告刘淑芹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予以答辩。开庭审理时,被告王某某经法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以视为其放弃了当庭陈述、举证和质证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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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某与邱某某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邱某某与原告陶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邱某某对此借款应当承担偿还义务,原告的诉讼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邱某某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陶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95,446.36元及利息29,786.3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00元及公告费人民币700元由被告邱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文书自规定之日起,申请执行有效期为二年。 审判长 颜士华人民陪审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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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红某与刘广明、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刘广明理应履行承诺,按照还款协议尽快偿还。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由于被告刘广明一直未能按照约定分期还款,即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原告只红某有权解除借款合同,要求被告提前偿还借款;被告付某某应当按照协议承担保证责任,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只红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由于双方约定利息较高,超出法律规定的额度,因此,原告应得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6.15%的四倍计算为6875元(本金2.4万元×6.15%÷365天×4倍×425天=6875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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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卫某与被告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原告李某某按约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后,被告苏某理应按约定履行还款的义务。现约定还款期限已过,故原告李某某请求被告苏某返还欠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某于本判决生效五日内向原告李某某偿还借款1000000.00(一百万元整)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8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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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舒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舒某某向原告借款,有借据作为凭证,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欠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原告的诉讼请求1中的偿还欠款30,000.00元及诉讼请求2中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应予以支持。由于被告经法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舒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欠款30,0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00元,公告费350.00元由被告舒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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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XX与宋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宋XX负有给付义务。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15,000.00元的主张,应当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XX欠原告高XX人民币15,000.00元,此款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案件受理费175.00元,公告费500.00元,邮寄费15.00元,合计6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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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某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某向原告借款,有借据作为凭证,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欠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7,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与被告约定的利息高出法律规定,故本院不予支持,应按照2002年至今的银行存款定期利率计算利息,计20,821.50元(22,000.00元借款自2002年5月14日至今的利息为16,995.00元,5,000.00元借款自2002年6月8日至今的利息为3,862.50元。)由于被告经法院依法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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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魏某某、肖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借款(担保)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就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借款义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款。现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肖某某在担保期内未履行担保义务,亦属违约,应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辩解借款本金是20,000.00元,2,500.00元是利息,因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而原告提供的合同及合同上的借条都体现是22,500.00元,故对二被告的辩解不予采纳。被告魏某某按原告提供的帐号和名称,两次去农行汇出1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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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于某彬、孟某某、刘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于某彬、孟某某与原告孙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经计算,被告应还款数额为本金30,000.00元,利息59,000.00元(130,000.00元×每月2.5%×14个月+30,000.00元×每月2.5%×18个月)。被告刘某勇作为担保人,因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按照连带保证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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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肖某某向原告借款,到期后应及时偿还,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违背民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原告刘某某要求被告肖某某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应予以支持。原告对利息的请求,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肖某某拖欠原告刘某某借款50,000.00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案件受理费1,050.00元由被告肖某某负担,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交纳。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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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肖凤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肖凤阳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归还原告借款。原告在借条上书写“给我办成一项贷款马上还钱,如不办不还此款”的内容违背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原则,原告已完成向被告提供借款的义务,被告所附加的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所附条件不予支持。原告张某某未提供约定利息、违约金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对利息、违约金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肖凤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人民币5,0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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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宋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到期后,被告没有偿还借款属于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宋某某向原告的借款,是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的债务,双方都有偿还义务,现孙树光下落不明,故应当由被告宋某某自己偿还。被告宋某某辩解其全部偿还借款,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故对其辩解不予采纳。原告主张每日200.00元损失费,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年利率24%,故本院不能支持,应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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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何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到期后,被告没有偿还借款属于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约定如逾期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何某某辩称,借款本金是22,000.00元和已还款13,000.00元,因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人民币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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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周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法有效,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周建华未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偿还欠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所述,原告唐某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建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唐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公告费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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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邵某某与林某某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法有效,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林某某未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偿还欠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双方在借条上并未有利息的约定,原告称口头约定利息,因被告没有出庭,不能得到认证,同时双方在借条上也没有约定还款的期限,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此款利息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上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欠款1,362,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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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予以清偿,被告拖欠原告借款40,000.00元,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据为证,证据充分有力,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40,00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因原、被告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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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某某与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在借款后,理应按双方的约定积极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在所出具的借据上对利息没有明确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隋某某借款37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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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某某、金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予以清偿,被告拖欠原告借款50,000.00元,有被告王某某为原告出具的欠据及还款计划书为证,证据充分有力,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被告王某某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二被告未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亦未能证明本案具有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依法应当认定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金某应当依法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范围内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自2015年6月4日起支付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被告在庭审中辩称未借此款,此欠据系原告逼迫所写,其已偿还10,000.00元,但在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加以充分证明,故对被告王某某的辩解理由不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二百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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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付守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付守信向原告刘某某借款,原告履行了支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履行还款的义务。被告未及时还款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由被告付守信承担对其不利的相应法律后果。2016年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对程序法赋予其权利的处分,因其未实现实体权利,且对实体权利没有放弃,现原告再次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付守信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人民币8,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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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理与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华龙粮油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通过原告提交的协议书、补充协议及银行转账明细3份证据,足以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确实存在,且所签协议均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XX理与张多刚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华龙粮油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及崔云之债务处置协议书》和《XX理与张多刚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华龙粮油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及崔云之债务处置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应在约定日期内偿还原告XX理人民币3,0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因其未履行协议约定,故被告建三XX龙公司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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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被告欠款的事实及数额,且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依法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予以清偿,被告拖欠原告借款45,000.00元,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据为证,证据充分有力,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45,00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借款45,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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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与伊春市金某热力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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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与伊春市金某热力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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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伊春市金某热力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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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伊春市金某热力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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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与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主张权利,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期限,被告荣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视为对答辩及质证权利的放弃,对原告提交的有效证据及证明的事实,即被告欠原告借款15,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约定的借款利息过高,本院予以调整,本案的民间借贷合同成立的时间为2002年6月,故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之规定,约定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的规定,2015年9月1日后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即不能超过年利率24%为准,对于原告起诉利率超出部分不予以支持。原告付某某为付某甲的儿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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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原告诉讼主体适格及被告欠款的事实及数额,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依法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予以证实,被告取得借款后应按双方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其未依约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50,000.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某某自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金某某借款本金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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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某某与白某某、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据系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在合同签订后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白某某提供了借款,被告白某某未依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原告借款是引起诉争的主要原因,其应负清偿债务的责任。双方约定以被告靳某某位于伊春市金山屯区某小区某号楼某商服(略)平方米的房产作为借款抵押,并签订了担保协议,但原、被告双方并没有对房产进行抵押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该抵押没有优先受偿的效力,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靳某某连带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白某某以借款不是408,000.00元而是300,000.00元的理由进行抗辩且已归还部分借款,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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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与原告之间形成借款关系成立且有效,双方的借贷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辩称该借款系赌资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被告辩解理由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人民币50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耿守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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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爱民与尤某某、李某某、伊春市金某热力有限公司、双丰林业局供热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燃煤给被告,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随后,原、被告就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价款进行了结算,且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已转化为债权债务关系。债务应当清偿,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提前还款的诉讼请求,由于被告伊春市金某热力有限公司将公司中的全部财产及所属权利整体作为抵押,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了可能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构成了预期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还款,因此款用于单位的购买燃煤,尤某某履行的行为职务行为,故应由单位承担还款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丰林业局热电厂为租赁经营,伊春市金某热力有限公司为经营者,2017年9月5日租赁终止后,在租赁期间发生债权债务应由租赁人伊春市金某热力有限公司承担,对被告伊春市金某热力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双丰供热厂承担还款责任的辩解理由不予以支持。在庭审中,被告伊春市金某热力有限公司提出本案中止审理,认为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双丰林业局诉伊春市金某热力有限公司解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此案中的事实需要伊春市中级法院的审理结果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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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爱民与伊春市金某热力有限公司、双丰林业局供热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将燃煤出卖给被告,被告支付燃煤款,双方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并有效,经双方结算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由于被告伊春市金某热力有限公司向耿秀云借款10,000,000.00元并以公司的全部财产及所属权利整体作为借款的抵押,通过伊春市金某热力有限公司的抵押行为及黑龙江省双丰林业局与被告伊春市金某热力有限公司解除租赁经营协议,伊春市金某热力有限公司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了无法履行还款义务,其构成了预期违约,原告主张被告偿还未到期的债权的理由充分,应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的月利率二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伊春市金某热力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双丰林业局签定双丰林业局供热厂供热租赁经营协议,双方约定伊春市金某热力有限公司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2017年9月5日双方终止租赁关系,被告伊春市金某热力有限公司对租赁期间的债务应承担偿还责任,其要求债务由双丰林业局供热厂承担的辩解理由不予支持。庭审中被告伊春市金某热力有限公司提出本案应中止审理,其认为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双丰林业局诉伊春市金某热力有限公司解除租赁经营协议纠纷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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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苗跃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苗跃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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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刘XX、郭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在原告王XX与被告刘XX,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所主张的权利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借款合同关系的成立。由于二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按承诺如期偿还借款,给原告造成银行贷款利息及罚息的损失,二被告理应履行还款义务,偿还给原告借款。原告请求二被告支付利息部分,经查证,属于合理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王XX提出的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XX、郭XX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XX借款本金5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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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与李××、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125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被告对借款应负归还责任,并应按约定支付利息。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25000元及利息,依法有据,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冯××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芦××借款125000元;二、被告李××、冯××应支付欠原告借款125000元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1月30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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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某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现原告起诉被告借款应负举证责任,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无法认定被告欠款事实的存在,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要求被告王某士给付借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现原告起诉被告借款应负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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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是合法的,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既然在原告处取得借款,就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然而被告却在原告多次索要的情况下,只给付8000.00元,余款12000.00元以各种理由推拖至今,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12000.00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借条一份,内容真实可靠,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和对原告诉讼请求的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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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与张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在被告张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被告张某某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双方约定的补偿金属于利息性质,但数额过高,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支持。原告于某提供的欠条真实有效,且与案件事实相关,应予采信。被告张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供证据,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被告张某某关于免除担保责任的辩解理由缺乏证据证明,故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实行)第一百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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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海某与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在原告履行了借款的义务后,被告应按约定履行还款的义务,而其不然,超过了双方约定的最长还款期限四个月后仍未全部偿还借款,故原告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关于原告不要求朱某、龚某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本院依职权所作的调查笔录均真实有效,且与案件事实相关,应予采信。被告于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交证据,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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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原告处借款后,应当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积极履行还款义务。而其不然,却在原告催要借款时,离开住所地,逃避债务,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另外被告车某某未按约定期限履行义务,原告要求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应予支持。被告车某某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和对原告诉讼请求的认可。原告提供的借条,客观、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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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是合法的,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既然在原告处取得借款,就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然而被告却在原告多次索要的情况下,一直未偿还借款,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7000.00元并支付利息,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但是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要求过高,应予支持合理部分。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欠条原件一份,内容客观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因被告林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和对原告诉讼请求的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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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向原告杨某某借款38,000.00元的事实清楚,被告张某某对该欠款应负偿还责任。虽然在欠据中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但原告以2013年9月30日起向被告主张权力并索要利息的意见依法应得到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百二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某某欠款38,000.00元、利息3,800.00元(38,000.00元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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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孟某彬、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原告与各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抵押问题;二、被告李某、孟某彬的担保责任是否成立。关于华某某与张某某之间是否存在抵押权问题。(一)、孟某彬以6公顷耕地做还款抵押是否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本案被告孟某彬用作抵押的6公顷土地(实际是3公顷土地),是其承包桃山林业局春光林场287林班的土地,该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的耕地。被告孟某彬将其承包的耕地用作抵押,违背法律禁止规定,其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应视为未设立。(二)张某某用钩机设备做还款抵押是否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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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力市中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铁力市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铁力市中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铁力市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双方于2013年10月14日签订的《企业借款/担保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发放借款4,000,000.00元已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被告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保护的民间借贷利息范围是年利率不得超过24%,对于超过部分法律不予保护。因此,原告要求的借款利息2,880,0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保护。但复利1,020,800.00元已超过法律保护范围,不予保护。被告抵押房屋已办理了抵押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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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永生诉被告付某财、任某某、徐某、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借款合同》,有借款人付某财、任某某及担保人徐某、姜某某亲笔签名,在上述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对证据提出书面质证意见的情况下,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应认定付某财、任某某向原告借款及徐某、姜某某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存在。故应认定双方存在借款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原被告双方就农资采购问题,经协商自愿签订了借款合同,当事人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原告主张借款事实成立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借款至2012年10月1日届满,借款人如不按期偿还借款,自愿从借款之日起(即2012年4月13日),每月按借款金额2%计算利息至2013年12月31日止。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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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辛某某与被告辛某、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被告季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对证据提出书面质证意见,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辛某某与被告辛某、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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