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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崔荣某等与郭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项费用原告已实际发生,属于救助必须费用,对于被告的异议,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对证据六均有异议,认为原告提供的哈医大附属二院住院费票据及庆安医院的门诊票据5张无异议,其它的没看到,对手写的票据有异议。本院认为,被告异议成立,对二被告无异议部分,即崔荣某在哈医大附属二院门诊住院治疗费及庆安县门诊合计人民币230,374.67元,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手写票据本院不予认定。二被告对证据八均有异议,认为该两份证据均不符合证明的形式要件,即无法人或经办人的签名;二单位也无权出具原告与牛凤杰之间是否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该证明中没有明确说明牛凤杰是否由原告抚养,有无生活来源或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本院认为,二被告异议成立,该份证据不够确实充分,无法证明待证事实,本院对该份证据不予认定。二被告对证据九均有异议,认为并没有庆安县农村应急救助中心这个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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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周长礼、伊春市鑫磊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我国境内各类企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于用人单位伊春市鑫磊矿业有限公司未给原告王某某购买工伤保险,但发生工伤事故,仍应按照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故对原告王某某提出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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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荣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荣某某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在五营区中心路由西向东行驶,将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某刮倒,造成原告张某某八级伤残的后果,被告应负赔偿责任。经伊春市交通警察支队五营大队认定,荣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将事故车辆移动,没有保护现场,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辩解其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并提供了证人王某的证言,但其不足以推翻责任认定书,故对被告的辩解不予采纳。被告辩解不应给住院伙食补助费,没有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在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放弃误工费,本院准予。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一款  、第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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