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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李某某、刘某某等六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被告李某某、刘某某、王玉霞、池青春、刘希学、李艳春签定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李某某、刘某某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王玉霞、池青春、刘希学、李艳春应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贷款本金7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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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文成与张某某、王树林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保证合同纠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原告高文成对二被告的欠款已经履行了连带清偿责任。依照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农机具款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某、王树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高文成农机具款13,82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本案诉讼实际产生费用778.00元,被告张某某与王树林对偿还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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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青支行诉伊某市永春木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第二被告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2017年4月21日,原告伊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青支行与被告伊某市永春木业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000000元,约定月利率7‰,借款期限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8年4月20日止。同日,原告伊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青支行与被告伊某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保证合同》,被告伊某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此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2017年4月25日,被告伊某市中小企业投资��保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出具担保函并发放贷款通知,原告于当日向被告伊某市永春木业有限公司发放贷款2000000元,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保证人亦未承担保证责任。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伊某市永春木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伊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青支行借款,双方的借款关系成立,属于合法借贷,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伊某市永春木业有限公司未依约偿还本金及利息系违约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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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力市中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某某、杜某某、杜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铁力市中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王某某、杜某某在原告处借款50,000.00元、杜某某为该笔借款保证人的事实,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借款到期后,被告王某某、杜某某未按照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已构成违约。被告杜某某作为保证人为王某某、杜某某的上述借款本息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对王某某、杜某某上述债务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某某以其名下的位于铁力市×村的住宅房屋作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该抵押权已设立。故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杜某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相应利息、要求被告杜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主张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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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储银行铁力市支行诉被告姜某某、车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邮政银行与被告姜某某、车某某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以及与各保证人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邮政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被告姜某某、车某某发放了贷款,履行了合同的义务。被告姜某某、车某某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利息,其行为系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现邮政银行依法要求被告姜某某、车某某偿还贷款利息及罚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邮政银行要求被告腾永亮、刘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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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储银行铁力市支行诉被告郑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邮政银行与郑某某、李海鸥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以及与其他联保成员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邮政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郑某某、李海鸥发放了贷款,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但其却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其行为系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邮政银行依法要求郑某某、李海鸥偿还贷款本金、偿付利息及罚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邮政银行要求于天君、孙士英、姜玉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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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储银行铁力市支行诉被告杨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邮政银行与杨某、凌敏杰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以及与其他联保成员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邮政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杨某、凌敏杰发放了贷款,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但其却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其行为系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邮政银行依法要求杨某、凌敏杰偿还贷款本金、偿付利息及罚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邮政银行要求邬德学、李凤琴、单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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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储银行铁力市支行诉被告焦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邮政银行与焦某某、刘丽丽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与各联保成员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邮政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焦某某、刘丽丽发放了贷款,履行了合同的义务。焦某某、刘丽丽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其行为系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邮政银行依法要求焦某某、刘丽丽偿还贷款本金、偿付利息及罚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邮政银行要求金俊昌、任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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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储银行铁力市支行诉被告王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邮政银行与王某、郝福娟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以及与其他联保成员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邮政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王某、郝福娟发放了贷款,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但其却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其行为系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邮政银行依法要求王某、郝福娟偿还贷款本金、偿付利息及罚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邮政银行要求吴金友、张艳凤、王立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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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储银行铁力市支行诉被告金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邮政银行与金某某、任玲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与各联保成员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邮政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金某某、任玲发放了贷款,履行了合同的义务。金某某、任玲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其行为系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邮政银行依法要求金某某、任玲偿还贷款本金、偿付利息及罚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邮政银行要求焦晓东、刘丽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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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储银行铁力市支行诉被告金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邮政银行与金某某、鞠至分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与各联保成员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邮政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金某某、鞠至分发放了贷款,履行了合同的义务。金某某、鞠至分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其行为系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邮政银行依法要求金某某、鞠至分偿还贷款本金、偿付利息及罚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邮政银行要求于宝才、姜国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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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储银行铁力市支行诉被告于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邮政银行与于某某、姜国婵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与各联保成员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邮政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于某某、姜国婵发放了贷款,履行了合同的义务。于某某、姜国婵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其行为系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邮政银行依法要求于某某、姜国婵偿还贷款本金、偿付利息及罚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邮政银行要求金占武、鞠至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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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储银行铁力市支行诉被告单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邮政银行与单某、庄淑华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以及与其他联保成员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邮政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单某、庄淑华发放了贷款,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但其却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其行为系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邮政银行依法要求单某、庄淑华偿还贷款本金、偿付利息及罚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邮政银行要求邬德学、李凤琴、杨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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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铁力市桃山支行诉被告刘某某、李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农业银行与刘某某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各联保成员签署的《抵押承诺书》及连带责任保证人签署的《共同还款承诺书》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农业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刘某某发放了贷款,履行了合同的义务。刘某某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其行为系违约。农业银行依法要求刘某某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以及要求各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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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诉王某、杨某某、霍某某、潘某某、左金某、毕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邮政银行与被告王某、杨某某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以及与各保证人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邮政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被告王某、杨某某发放了贷款,履行了合同的义务。被告王某、杨某某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其行为系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现邮政银行依法要求被告王某、杨某某偿还贷款本金、偿付利息及罚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邮政银行要求被告霍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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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诉被告孔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邮政银行与被告孔某某、梁占民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以及与各保证人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邮政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被告孔某某、梁占民发放了贷款,履行了合同的义务。被告孔某某、梁占民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其行为系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现邮政银行依法要求被告孔某某、梁占民偿还贷款本金、偿付利息及罚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邮政银行要求被告孔凡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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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诉李某、张某某、孙某、刘长某、范某某、周红某、胡某某、杜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邮政银行与被告李某、张某某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以及与各保证人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邮政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被告李某、张某某发放了贷款,履行了合同的义务。被告李某、张某某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其行为系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现邮政银行依法要求被告李某、张某某偿还贷款本金、偿付利息及罚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邮政银行要求被告孙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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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邮政银行与被告李某、王晶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以及与各保证人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邮政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被告李某、王晶发放了贷款,履行了合同的义务。被告李某、王晶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是对合同义务的不履行,其行为系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现邮政银行依法要求被告李某、王晶偿还贷款本金、偿付利息及罚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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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浩良河支行与被告王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贷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合同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被告王成应当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在其不能给付借款时,被告王某某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且与案件相关联,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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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浩良河支行与被告杨某某、殷某某、于某某、殷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贷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合同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被告杨某某应当如期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殷某某作为其配偶对共同债务应当承担共同偿还的义务。现被告杨某某与殷某某不能偿还借款,被告于某某作为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于某某与被告殷彩霞系夫妻关系,亦不能证明殷彩霞系保证人,故其要求被告殷彩霞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且与案件相关联,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合理部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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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伊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浩良河支行诉被告于安宁、芦向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贷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合同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被告于安宁应当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在其不能给付借款时,被告芦向葵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且与案件相关联,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芦向葵不同意承担保证责任的辩解理由与法相悖,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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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某某支行与被告许某某、刘某某、朱爱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达成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按照约定提供了借款,被告理应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给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在当事人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保证期间为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2年,借款日期为2013年2月4日,借款到期日为2014年4月4日,保证期间应为2016年4月4日前,现保证期间已过,被告之间的连带保证责任免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许某某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某某支行借款本金9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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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某嘉某支行与周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罗某某、罗某某、苏青彬、曹某某、潘永华、腾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某嘉某支行与被告周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罗某某、罗某某、苏青彬、曹某某、潘永华、腾某之间所形成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应当予以保护,被告周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罗某某、罗某某、苏青彬、曹某某、潘永华、腾某应当按照双方所约定借款期限和规定的利息偿还,应当偿还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某嘉某支行借款,所欠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某嘉某支行借款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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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某嘉某支行与夏福田、赫某某、冯某、朱某某、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某嘉某支行与被告夏福田、赫某某、冯某、朱某某、周某某之间所形成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应当予以保护,被告夏福田、赫某某、冯某、朱某某、周某某应当按照双方所约定借款期限和规定的利息偿还,应当偿还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某嘉某支行借款,所欠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某嘉某支行借款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夏福田、赫某某偿还在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27,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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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某某支行与裴某某陈某某、李某发、陈某某、付某某、冯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裴某某、陈某某、李某发、陈某某、付某某、冯某某作为财产共有人亦在小额贷款联保协议签字确认,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某某支行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当保护,上述被告应当按照双方所约定借款期限和规定的利息偿还本金,以及此后所发生的相应利息。对所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某某支行借款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借款人裴某某、陈某某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某某支行借款本金99,944.48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此后所发生的相应利息),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给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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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某某支行与尤某某、朱某某、韩某某、赵某、尤某某、田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达成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按照约定提供了借款,被告理应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给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在当事人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保证期间为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2年,借款到期日为2014年3月30日,保证期间应为2016年3月30日前,现保证期间已过,被告之间的连带保证责任免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尤某某、朱某某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某某支行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562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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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某某支行与朱某某、李某某、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达成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按照约定提供了借款,被告理应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朱某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在当事人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保证期间为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2年,借款到期日为2014年4月8日,保证期间应为2016年4月8日前,现保证期间已过,被告之间的连带保证责任免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某某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某某支行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及罚息74004.3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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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某某支行与于某某、赵某某、于兴文、崔某某、张铁军、崔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达成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按照约定提供了借款,被告理应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在当事人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保证期间为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2年,借款到期日为2014年4月6日,保证期间应为2016年4月6日前,现保证期间已过,被告之间的连带保证责任免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某某、赵某某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某某支行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及罚息471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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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某支行与贺某宏、刘某某、徐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愿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及担保合同》,其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应尽的义务,被告贺某宏在原告处贷款以承包土地为用途,其贷款行为,作为保证人的徐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均予以确认。现被告贺某宏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贺某宏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27733.82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同时,并要求被告徐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对上述本息的清偿互负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贺某宏向原告借款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其妻子刘某某有义务对其家庭共同债务承担偿还义务,故被告刘某某作为被告贺某宏的家庭共有人对该借款应承担偿还责任。六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之权利,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视为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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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某某支行与吴某某、姜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姜某某、赵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订立小额贷款联保协议、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其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吴某某、吴某某、姜某某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同时,并要求被告吴某某、吴志祥、姜某某对上述本息的清偿互负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某某、吴某某、姜某某在借款合同中的贷款用途均为购买种子、化肥,三被告其贷款行为,作为被告的张某某、姜某某、赵某均予以确认,被告吴某某、吴某某、姜某某向原告借款均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被告张某某、姜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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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嘉某支行与张振国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订立小额贷款联保协议、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上述合同均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现被告张振国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张振国清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张鹏、关仁峰对上述本息的清偿互负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作为被告张永凤、冯丽丽、陶友英承担合同义务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张永凤、冯丽丽、陶友英不是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合同中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对其不具有拘束力,其不是适格的被告,上述三人以联保小组成员配偶身份所做的签字确认,系对于上述债务为婚内共同债务的确认,因本案的裁判结果对其亦有一定利害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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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嘉某支行与李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订立小额贷款联保协议、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现被告李某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某清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邢志敏、李宝增对上述本息的清偿互负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作为被告张秀华、吴洪英、袁喜芬承担合同义务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张秀华、吴洪英、袁喜芬不是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合同中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对其不具有拘束力,其不是适格的被告,上述三人以联保小组成员配偶身份所做的签字确认,系对于上述债务为婚内共同债务的确认,因本案的裁判结果对其亦有一定利害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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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嘉某支行与邵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订立小额贷款联保协议、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现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刘春艳、邵某某、荀兴安清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赵丽珍基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及因借款人代方全死亡而承担清偿义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殷艳伟、赵邦秀、孔庆媛承担合同义务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殷艳伟、赵邦秀、孔庆媛不是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合同中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对其不具有拘束力,其不是适格的被告,上述三人以联保小组成员配偶身份所做的签字确认,系对于上述债务为婚内共同债务的确认,因本案的裁判结果对其亦有一定利害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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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嘉某支行与辛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订立小额贷款联保协议、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现被告辛某某、刘文忠、冯占利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辛某某、刘文忠、冯占利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辛某某、刘文忠、冯占利对上述本息的清偿互负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孙金华、王秀艳、应秀莲承担合同义务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上述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不是适格的被告。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合同中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对其不具有拘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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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嘉某支行与车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订立小额贷款联保协议、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现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车某某、苏继臣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车某某、苏继臣、苏文举、车春志对上款的本息清偿互负作为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王彦红、李丹丹、李静、李桂珍承担合同义务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王彦红、李丹丹、李静、李桂珍不是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合同中所约定的权利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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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某嘉某支行与李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订立《联户借款担保合同》、《农户联保借款合同》,上述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之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李某、丁海超、李彬、衣振武、翟祥松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李某、丁海超、李彬、衣振武、翟祥松对于上述贷款的本息清偿互负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玄凤杰、幸淑仙、何晓梅、张振英、张振荣承担合同义务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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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嘉某支行与姜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订立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均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李占军、姜某、张文路、王海志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李占军、王海志、姜某、张文路对上述本息的清偿互负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张景凤、邬凤燕、杨蕾、张才淑承担合同义务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张景凤、邬凤燕、杨蕾、张才淑不是合同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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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嘉某支行与吴红学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订立小额贷款联保协议、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现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吴红学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吴红学、许彬、蔡付国对上述本息的清偿互负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作为被告柳华、曹秀莲承担合同义务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柳华、曹秀莲不是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合同中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对其不具有拘束力,其不是适格的被告,上述三人以联保小组成员配偶身份所做的签字确认,系对于上述债务为婚内共同债务的确认,因本案的裁判结果对其亦有一定利害关系,故可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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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某某支行与刘某某、陈某某、李某明、张立娟、刘立彬、文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订立小额贷款联保协议、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现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明、刘立彬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刘某某、李某明、刘立彬对上述本息的清偿互负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作为被告陈某某、张立娟、文某某承担合同义务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陈某某、张立娟、文某某不是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合同中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对其不具有拘束力,陈某某、张立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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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闫某某、张明某、孟某某、王某某、孟某某、钟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被告闫某某、张明某、孟某某、钟某某、孟某某、王某某未出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依据原告陈述及采信的证据,认定以下事实:被告闫某某、张明某系夫妻关系。2016年1月16日闫某某、张明某向原告申请借款8万元。2016年1月28日原告铁力市邮储银行与被告闫某某、张明某,孟某某、钟某某,孟某某、王某某三户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成立联保小组,从2016年1月28日起至2019年1月28日止,联保小组成员自愿为原告向其他成员发放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至借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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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孟某某、王某某、闫某某、张明某、孟某某、钟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被告孟某某、王某某、孟某某、钟某某、闫某某、张明某未出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依据原告陈述及采信的证据,认定以下事实:被告孟某某、王某某系夫妻关系。2016年1月16日孟某某、王某某向原告申请借款8万元。2016年1月28日原告铁力市邮储银行与被告孟某某、王某某,孟某某、钟某某,闫某某、张明某三户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成立联保小组,从2016年1月28日起至2019年1月28日止,联保小组成员自愿为原告向其他成员发放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至借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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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谭某某、吕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铁力市邮储银行与谭某某、吕某某、刘玉军、薛海艳、刘云珠、王淑兰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及担保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铁力市邮储银行所举证据已证实其按约定履行了交付贷款的义务,但谭某某却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继续偿还贷款本金并支付贷款利息及罚息的违约责任;吕某某作为配偶与谭某某共同申请贷款,且铁力市邮储银行提供结婚证相佐证,谭某某上述贷款应做为与吕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故吕某某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但根据合同的约定,保证期间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最后期限届满后二年止,而借据上体现的借款期限为2014年11月20日至2017年11月20日,则保证期间为自2017年11月21日至2019年11月20止,铁力市邮储银行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未超过保证期间,故刘玉军、薛海艳、刘云珠、王淑兰应对谭某某的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连带清偿责任。关于原告诉请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因原告系金融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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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张某某等六人金融借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告与被告张某某、宋官杰是否形成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原告请求的数额是否合理,应否得到支持;2.被告孙生、王彦、李卫光、孙超华是否应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与被告张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所举证据已经充分证实原告按约定履行了支付借款的义务,但被告张某某未按合同约定全部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存在违约情形,应当继续履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借款利息和罚息;因此笔借款系被告张某某、宋官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需要产生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宋官杰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张某某、宋官杰对原告要求其二人承担催款差旅费100元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孙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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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李某某等六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告与被告李某某、孙超华是否形成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原告请求的数额是否合理,应否得到支持;2.被告张永森、宋官杰、孙生、王彦是否应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与被告李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所举证据已经充分证实其按约定履行了支付借款的义务,但被告李某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存在违约情形,应当继续履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借款利息和罚息;因此笔借款系被告李某某、孙超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需要产生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孙超华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提出催款差旅费100.00元的请求因未提交证据,不予支持。被告张永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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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李某发、石某某等六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发、石某某在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借款60,000.00元用于包地,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利息和逾期利息,原告具有办理金融贷款业务的相关资质,双方约定的利息亦符合法律规定,故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李某发、石某某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和利息;被告杨立有、王玉玲、李冬生、刘美英为被告李某发、石某某担保,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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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何某、黄某某等六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本院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铁力邮储支行委托代理人李继宏、被告黄世春到庭参加了诉讼。其他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何某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及原告与被告黄世春、王彩霞、黄世臣、刘丽华、何某、黄某某三户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被告何某未按照约定还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笔借款系被告何某、黄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需要产生的债务,故此二人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黄世春、王彩霞、黄世臣、刘丽华、何某、黄某某组成联保小组,约定为小组成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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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李某、董某某等七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李某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及原告与被告李某、董某某、李青、姜忠贤、李旭东、杜丽娜三户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被告李某未按照约定还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笔借款系被告李某、董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需要产生的债务,故此二人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李某、董某某、李青、姜忠贤、李旭东、杜丽娜组成联保小组,约定为小组成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被告李青、姜忠贤、李旭东、杜丽娜应承担连带偿付责任。被告张晓峰出具担保承诺书,约定为被告李某的贷款本息及支出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故对此款本息等费用亦应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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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李某、姜某某等七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李某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及原告与被告李生、董俊君、李某、姜某某、李旭东、杜丽娜三户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被告李某未按照约定还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笔借款系被告李某、姜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需要产生的债务,故此二人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李生、董俊君、李某、姜某某、李旭东、杜丽娜组成联保小组,约定为小组成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被告李生、董俊君、李旭东、杜丽娜应承担连带偿付责任。被告张晓峰出具担保承诺书,约定为被告李某的贷款本息及支出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故对此款本息等费用亦应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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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李旭东、杜某某等七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李旭东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及原告与被告李生、董俊君、李青、姜忠贤、李旭东、杜某某三户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被告李旭东未按照约定还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笔借款系被告李旭东、杜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需要产生的债务,故此二人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李生、董俊君、李青、姜忠贤、李旭东、杜某某组成联保小组,约定为小组成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被告李青、姜忠贤、李生、董俊君应承担连带偿付责任。被告张晓峰出具担保承诺书,约定为被告李旭东的贷款本息及支出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故对此款本息等费用亦应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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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黄某某、王彩霞等六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本院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铁力邮储支行委托代理人李继宏、被告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其他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黄某某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及原告与被告黄某某、王彩霞、黄世臣、刘丽华、何军、黄福玲三户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被告黄某某未按照约定还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笔借款系被告黄某某、王彩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需要产生的债务,故此二人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黄某某、王彩霞、黄世臣、刘丽华、何军、黄福玲组成联保小组,约定为小组成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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