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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薛宝华犯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原审被告人张某犯包庇罪、阎某犯伪证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薛宝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驾驶车辆未能确保安全,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指使他人作伪证,构成交通肇事罪和妨害作证罪。原审被告人张某明知薛宝华是肇事者而为其做假证予以包庇,构成包庇罪。原审被告人阎某身为证人故意做虚假证明帮助他人隐藏罪证,构成伪证罪。关于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提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肇事后逃逸和饮酒驾驶均为商业险免赔事项。结合本案事实,应改判上诉人不承担商业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经查,虽然原审被告人薛宝华承认曾于肇事前饮酒,但营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在薛宝华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另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小于80毫克为酒后驾车,据此可以认定原审被告人薛宝华不属于酒后驾车;原审被告人薛宝华找张某顶替的行为已按妨害作证罪定罪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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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皓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孙皓无证驾驶机动车与前车追尾,发生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两人轻伤的交通事故,且事故发生后又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被告人王某受孙某指使,冒名顶替孙皓,谎称自己为肇事司机,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原审被告人孙某为帮助孙皓逃脱罪责,指使王某顶替、并韩某某、方某、佟某三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原审被告人韩某某、方某、佟某,明知肇事司机为孙皓,在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其三人行为已构成伪证罪。原审法院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判决赔偿数额合理。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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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交通肇事罪、伪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任某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犯交通肇事罪、伪证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任某在事故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某、王某甲主张的民事赔偿一节,任某某、王某甲主张的死亡赔偿金159,908.00元,其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是农村常住居民,其诉讼请求不高于本地所在上一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本院予以支持;主张的赡养费18,446.00元,参照本地所在上一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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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张某犯伪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某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某为了隐瞒事实指使被告人张某在公安机关编造谎话为其作不在肇事现场的假证明,其行为已经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张某明知被告人李某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而故意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帮其隐瞒,其行为已经构成伪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某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情形的意见,经查事故发生后,刚某某及潘晓东分别拨打110及120,被害人李某丙得到及时某,后因抢救无效死亡,故辩护人该意见属实。辩护人辩称李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并未直接碰撞李某丙的身体,李某某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证据并不充分及李某丙手推餐车在机动车快速车道上行走,过错明显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供述及被害人刚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可以证实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系由于李某某驾驶机动车撞到李某丙手推的餐车,致使李某丙被撞到刚某某驾驶的冀A×××××大众牌小轿车的左前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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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蔡某犯交通肇事罪、伪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无证驾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蔡某身为证人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不构成肇事逃逸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交通安全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零五条、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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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甲、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包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臣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石臣强明知石臣华系交通肇事者,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过程中,故意作假证明包庇石臣华,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臣强犯伪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被告人石臣华自愿认罪,在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石臣华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幅度内量刑的建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石臣强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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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李某甲窝藏、包庇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让他人来现场顶替,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被告人李某乙明知李某甲为犯罪人员,而为其作假证包庇,其行为构成包庇罪;被告人李某丙在刑事诉讼中,对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做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其行为构成伪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主动赔偿被害人一定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自愿认罪,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三百一十条  、第三百零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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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交通肇事罪,米某某窝藏、包庇罪等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程艳召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被告人米会盼明知程艳召为犯罪人员,而为其作假证包庇,其行为构成包庇罪;原审被告人王海青在刑事诉讼中,对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做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其行为构成伪证罪。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  、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3)高刑初字第119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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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胡某乙、刘某乙犯交通肇事罪、包庇罪、伪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胡某明知刘某甲没有驾驶证,是肇事者,仍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是他本人开的车,掩盖刘某甲。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被告人刘某乙作为刘某甲驾车肇事时的目击证人,且明知刘某甲没有驾驶证,胡某有驾驶证,在公安机关向其调查时,作虚假证明,隐瞒事实真相,使刘某甲逃避法律追究。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鉴于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将其放到社会上没有再犯的危险,依法可适用缓刑。根据各被告人之罪责,分别判决如下: 一、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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