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事故发生后,张某主动到现场向公安民警供述了上述事实,符合自首的相关规定;能积极进行赔偿,已取得被害人亲属及伤者等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张某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建议对其判处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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