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周某某与佳木斯市向阳区昂立少儿教育培训学校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主张其从2017年4月就职于被告学校,但其提供《神笔练字教师培训及保密协议》载明,其2017年10月在被告单位进行培训,原告自述的事实存在矛盾。另外,原告亦未向本院提供工作证或教师资格证等相关证件,没有被告学校其他工作人员进行佐证。综上,本院对被告主张双方仅是培训关系的抗辩,予以采纳。原告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

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晓敏主张被上诉人二二四医院应当支付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由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因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被上诉人二二四医院应当自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一个月至一年内与上诉人陈晓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二四医院没有与陈晓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陈晓敏主张权利应当自2009年1月1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陈晓敏超过仲裁时效申请仲裁,其此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陈晓敏主张二二四医院赔偿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缴纳,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陈晓敏此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二二四医院主张只应支付3.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因二二四医院应当就与被上诉人陈晓敏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二二四医院主张陈晓敏自动离职没有证据支持,应当就解除劳动关系支付赔偿金,二二四医院的此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