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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吴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马某某与吴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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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索等与赵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王索等与赵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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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诉董金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金某某诉董金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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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某诉王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齐某某诉王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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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姜某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王某某与姜某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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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姜某某、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被告黑龙江佳运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姜某某、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被告黑龙江佳运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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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周家良、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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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宝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某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冯宝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某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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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高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朱某某与高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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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与辛显海、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丁某某与辛显海、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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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与孙某、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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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武立彬、桦南建龙矿业有限公司、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张某某与武立彬、桦南建龙矿业有限公司、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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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张某某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高某与张某某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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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褚向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王某与褚向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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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东宁与李国军、永某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李东宁与李国军、永某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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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桂兰与孙某某、万中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姜桂兰与孙某某、万中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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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与台河市宏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检查票据是医院出具的正规票据,被告没有提出证据证明该检查存在不合理性,对该检查费用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6,第二、三被告对鉴定书提出异议,认为鉴定程序违法,交警部门无权委托鉴定,本院认为,鉴定机构具有鉴定执业资格,未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二被告没有举证证明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况,二被告认为不予采信的依据和理由不充分,该份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7,第二被告认为,此证据是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不是原告的工资表,明细中没有能显示和原告具有直接关系,不能证明原告工资出入,第三被告认为,户名为刘婷婷,不是原告葛某的交易账户,不能证明原告的工资收入,本院认为该证据缺乏关联性,本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定。对第三被告提交的证据,被告依据保险条款的约定,认为原告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合发的许可证书,不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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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昕昕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杨昕昕作为本起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依法享有请求为肇事车辆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的权利。原告诉请的残疾赔偿金19597元×20年×10%=39194元,医疗费5475元,误工费49320÷365×180=24322元,护理费100元×30天×2个月=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33天=165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各项损失合计78641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中保财险双鸭山市分公司辩称因本起事故共有26名乘客受伤,应为其保留预留份额。本院认为本案的侵权行已发生一年,其他被害人在此期间内并未向本院或被告中保财险双鸭山市分公司申报债权,且被告中保财险双鸭山市分公司不能因与其他受害人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数额对抗原告的合理诉请,故本院对被告的辩解理由不予支持。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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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张某某、杨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和杨某违章驾车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致使原告郭某某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认定被告张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案涉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杨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投保了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该保险公司应在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期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后的不足部分,或法律规定不在交强险赔偿范围的部分,被告张某某和被告杨某应依法予以赔偿。对于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提出重新鉴定的请求,因本院委托程序合法,且不具有其它属于可重新鉴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法》第十四条、《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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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淑清与张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刘淑清与被告张某某、被告大地财险公司对本案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的事实和责任划分均无异议,对事故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张某某的事实无异议,对事故车辆在被告大地财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及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的事实亦无异议,二被告应依法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履行赔偿义务。诉辩中,大地财险公司和张某某对原告诉请的护理费每天160.46元提出异议,认为护理费过高,本院认为,原告的配偶对原告进行护理,虽表面上没有看护费的支出,但原告的配偶对原告进行的看护活动仍具有金钱价值,且原告请求的护理费每日160.46元的请求符合黑龙江省城镇服务业日均工资标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对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的诉请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因伤住院治疗,存在一处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故本院认为,结合原告伤情,被告应给付原告2,000元的精神抚慰金。对于原告诉请医疗费中的1,0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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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高海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勃利公安交警部分认定被告高海军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对原告张某某的人身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被告高海军在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参保了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险。故应在强险和商险险种限额内给予赔偿,超出部分按责赔付。关于原告张某某的诉请,医疗费应以实际支出有效票据确认,伙食补助应按每天100元计算,误工费因原告未能提供在损害发生前有固定工资收入或从业劳动相关证明。应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为宜。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应合理支持。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请求,原告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具有法定性的抚养关系。对其请求不予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可根据本案案情应予支持。综上所述,本案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被告高海军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应在合理的范围内对原告进行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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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与王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及合法的民事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将原告姜某某刮倒致伤,造成此起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姜某某无责任。在诉讼过程中,经佳木斯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姜某某的损伤与2015年2月18日发生的交通事故为完全因果关系,就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论,行为人王某某对姜某某已构成侵权,本鉴定意见是正确的。该机动车在阳某财险双鸭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发后,虽然阳某财险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代为出险勘查与跟踪核查治疗,但是因为其不是保险人,因此不应承担保险责任,应当先由双鸭山中心支公司依法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再由驾驶人被告王某某给予赔偿。对姜某某主张的赔偿项目,符合法律规定与客观实际的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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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春某与张某某、贾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三被告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原告受伤的客观事实不可否认,被告张某某户籍所在地为桦南县奋斗社区,实际居住地为辽宁省大连市,导致原告向其主张权利产生困难,原告至起诉时才找到被告住所地,符合常理,且原告曾诉讼主张过权利,被告辩称原告主张权利超过诉讼时效,不予采信。通过庭审举证、质证,鉴于被告保险公司虽提出每座乘员险2万元,但未提交原始保险合同予以佐证,其为格式合同提供方,对该合同条款应作出对其不利的解释,即由被告保险公司按每座8万元的标准进行赔偿。有证据证实被告保险公司将理赔款汇入了被告贾某某个人账户,因此被告贾某某应将汇入其账户的理赔款中的2万元给付原告,无证据证实被告贾某某作为车主的出借车辆行为在本此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故除对原告负有给付由其占有的2万元理赔款义务外,被告贾某某对原告的损害后果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庭审中三被告与原告均一致认可了实际驾驶人为张生帝而非本案被告张某某,张某某既非车辆所有人,亦非车辆实际使用人,其对原告的损害无责任,不应对其承担民事赔偿义务。综上,应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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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熊某某、桦南县顺达客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原告孙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熊某某驾驶的桦南县顺达客运运输有限公司的黑D650**号宇通牌大型公交车相撞,应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公交车的所有人桦南县顺达客运运输有限公司应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赔偿责任。由于桦南县顺达客运运输有限公司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原告提出被告保险公司应承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负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对于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由原告与机动车所有人按过错程度承担。原告孙某某19**年4月出生,至2016年4月已年满六十周岁,残疾赔偿金应按19年计算。原告孙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为:1、医疗费75191.5元;2、误工费14194元(黑龙江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8782元÷365天×180天);3、护理费9108.6元(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工资55411元÷365天×60天);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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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王某某、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被告王某某驾驶的轻型货车无论是速度、质量以及车辆自身控制力等因素均明显优于原告驾驶的农用小四轮拖拉机,其回避危险的能力明显较强。即便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系王某某所驾车辆刮碰所致,但原告确系在被被告王某某超车并线的瞬间翻车受伤,至少能够认定被告王某某驾车超越时与原告车辆距离过近,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危险,导致原告避险措施不力,造成原告驾驶的小四轮拖拉机翻入路边沟致伤。被告王某某的优势车辆窄路超车对交通安全负有更重的注意义务,而其亦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履行了充分的注意义务,并尽可能地回避自己所驾驶车辆对周围的危险。故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应认定被告王某某的超车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照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因交警部门未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本院根据双方事故车辆的性能,造成危险局面的成因,危险回避能力的大小等具体情况,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为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对交通事故的定义并不以发生直接碰撞为要件,非碰撞型交通事故也是因机动车高速运行所引发,与碰撞型交通事故中机动车所承担的责任具有相同的法理基础。故三被告关于双方车辆并未发生直接碰撞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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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珊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中心支公司、于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及合法的民事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于淼驾驶的轿车与陈思宇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桦南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为被告于淼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该责任认定均未提出异议,应确认该责任认定有效。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应当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责任人按照过错责任比例赔偿。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原告请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医疗及伤残赔偿限额内对原告予以赔付。对于超过被告保险公司赔偿责任限额的部分,应当由被告于淼承担赔付责任。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符合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的本院予以认定,有部分赔偿项目的标准本院予以适当调整。经本院审核原告的损失为:一、医疗费,依正规票据认定26933.71元;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5元×50天=7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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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梁某某、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及合法的民事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梁某某驾驶的轿车与原告李哲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桦南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为原告与被告梁某某对此事故负同等责任。庭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对该责任认定均未提出异议,应确认该责任认定有效。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应当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按责任比例予以赔偿。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原告对保险公司有直接的赔偿请求权。被告保险公司应当首先在交强险的医疗及伤残赔偿限额内对原告予以赔付。对于超过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的部分,应当由被告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在商业险赔偿责任限额内对原告予以赔付。超过保险赔偿限额的部分由原告与被告梁某某各按50%的比例分担。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符合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的本院予以认定,有部分赔偿项目的标准予以适当调整。经本院审核确认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573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5元(15元×19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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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与张亚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及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故被告平安公司应在其承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损失,由被告财保公司在商业险中有关的责任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桦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张亚东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保险合同,被告张亚东应承担的责任,由被告财保公司在商业险责任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的误工费,勃利县××电脑工作室证实姜某在其处从事电脑销售、安装、维修工作,每月工资4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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逯某与刘某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及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公民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刘某成驾驶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何文婷的黑DT96**号小型轿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就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论,驾驶人刘某成实施的违法行为同伤者逯某的身体损害事实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已经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鉴于逯某择期行内固定物取出手术的费用尚未发生,本案一并裁判不妥,待实际支出产生后,其可另行解决。根据逯某病案记载的伤情、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省统计局发布的2017年赔偿标准和相关证据,结合本案实际,经本院审核确认,原告逯某本诉主张的经济损失合计为167506.84元{1、诊疗费27055.57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7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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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渤与滕堂海、金国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桦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主体人身权利以及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一、关于孙渤经济损失的确定。原告所述医疗费、外购药品、辅助器具、救护车费、护工费合计442,538.22元,经审查,具有相应证据支持;原告所述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具有病案、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支持;原告所述护理费具有病案、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支持,结合原告体重100余公斤的实际,原告主张的护理人数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原告所述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各项数额的计算具有相应证据支持并符合相关规定;原告所述财产损失,其中摩托车1,900元,各被告无异议,手机损失结合当时事故发生时间及情节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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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蔡永明驾驶的黑D×××××号出租车在交通事故中与原告负有同等责任,该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险内,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理应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予以赔偿,原告在被告处要求理赔时因伤残鉴定结果未出并不知道自已构成十级伤残,向原告递交的申请书是单方行为,原告在为了依法获得医药费赔偿时单方承诺放弃与否,并不影响原告在鉴定为十级伤残后继续向被告主张权利,机动车强制保险是法定保险,设立该强险主要目的是为了及时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分散投保人的风险,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是其法定义务,并且原告和车主蔡永明通过同江交警大队所达成的赔偿调解协议中明确约定伤残赔偿金由保险公司承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明确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事先支付抢救费用,被告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支付抢救费用反而以原告已放弃其他项目的赔偿为由拒绝支付赔偿款有悖法律规定,其辩称理由不予采纳。原告与车主蔡永明在同江交警大队所作的询问笔录证明蔡永明赔偿原告的30000元其中包括交强险理赔的10000元医疗费及摩托车修理费1480元,李某某药费33648中双方按交警队责任划分蔡永明应承担的份额应为11824元,原告要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在保险公司赔偿的医药费的限额内,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不应再赔偿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这二项应由原告和蔡永明按照交警队责任划分承担,应包括在蔡永明给付的30000元之内。故被告理应赔偿给原告残疾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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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珊珊与徐忠国、同江市运通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认定适当,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徐忠国驾驶黑D×××××号出租车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了原告高珊珊受伤的后果,且在事故中负有全部责任,该车辆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按交警部门划分责任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院确认的事实,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核定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经审查原告高珊珊的医疗费发票及相关病史,凭据核定为35573.03元;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伤残赔偿金的请求合法,应予支持,原告虽系农村户口,但其常年居住在城镇并在城镇经商应按城镇标准予以赔偿其伤残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按法医鉴定十级伤残51472元(25736元×20年×10%);伙食补助费按照每人每天100元计算,期限以住院天数为准5200元(52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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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战卫民与被告江世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同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其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战卫民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交警部门对该起交通事故认定,被告江世民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战卫民无责任。双方对该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应当按该责任认定承担赔偿责任。因事故发生前,被告驾驶的肇事黑DT46**号出租车,已在被告同江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机动车商业三者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对于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被告同江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被告同江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仍有不足,由被告江世民承担赔偿责任。因强制保险赔偿医疗限额为10000元、伤残限额110000元,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责任限额为300000元。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院确认的事实,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核定原告战卫民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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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曲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案外人周洪涛系雇佣关系,原告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即案外人朴某造成原告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案外人朴某应为赔偿义务人,而本案中案外人朴某与被告曲某某为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  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时,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故本案赔偿义务人应当为被告曲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佳木斯分公司辩解本案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于一般民事侵权,不属于交通事故,不适用交通事故保险法理赔范围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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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刘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佳木斯农垦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驾驶机动车应按道路交通规则安全驾驶,由于被告王某某未按道路交通规则安全驾驶导致此次交通事故,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某负全部责任,因此应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由于被告王某某驾驶黑DE3961号捷达牌小型轿车在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佳木斯农垦营销服务部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佳木斯农垦营销服务部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承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佳木斯农垦营销服务部在理赔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诉请的住院伙食补助费3600元、营养费4500元、残疾赔偿金45218元、鉴定费2200元均符合法律规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医疗费44869.14元,其中住院费票据1张、门诊票据5张均系正规票据,本院予以支持。器械费票据及外购药票据无医嘱证明需购买,本院不予支持,故本院支持原告的医疗费为44823.14元;原告主张的误工费26167元,原告只提供了工作证明,未提供工资明细、纳税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参照2015年黑龙江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44036元/年,依据佳木斯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原告的医疗终结时间为6个月,故本院支持原告的误工费为2201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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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驾驶机动车应按道路交通规则安全驾驶,原告刘某某、被告赵某某驾驶机动车应按道路交通规则安全驾驶,由于原、被告违反交通规则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其应按法律规定对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赵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刘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由于被告赵某某驾驶黑RE7688号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赵某某按责任比例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对于原告诉请的住院伙食补助费7300元、营养费7500元、残疾赔偿金140070.2元、鉴定费2000元均符合法律规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医疗费212965元,原告提供的医疗住院票据2张、门诊费票据9张、急救费票据1张、用血互助票据2张,共计212962.85元,本院支持原告的医疗费为212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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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佳木斯市某某有限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司机将原告撞伤后,被告理应按照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的责任及司法鉴定意见书作出的结论对原告予以各项经济损失赔偿。原告主张的医疗费25703.10元、护理费6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营养费3000元、司法鉴定费2000元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13588.90元过高,被告辩解称应给付原告13240元残疾赔偿金的辩解意见应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过高,根据司法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十级,本院酌情支持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元。被告辩解称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过高,应按每天50元标准计算的辩解意见,因依据2015年黑龙江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为每天100元,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规定,本院对被告的该辩解意见不予支持。被告辩解称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医疗费收据的辩解意见,因原告提供的住院费票据、门诊费票据、急救费票据均为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及佳木斯市急救中心出具,且庭审中被告对上述票据均无异议,故被告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解称原告的残疾赔偿金有对原告精神抚慰的性质和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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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邱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林某某、佳木斯市某有限公司、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驾驶机动车应按道路交通规则安全驾驶,由于被告李某某、林某某、原告邱某某未按道路交通规则安全驾驶导致此次交通事故,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林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应承担15%的赔偿责任、原告邱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自行承担15%的责任。由于被告林某某驾驶的黑D08960号中通牌大型普通客车在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道路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确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由于被告李某某未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及被告李某某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故对于原告诉请的护理费17444元、住院伙食费6700元、鉴定费2000元均符合法律规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医药费141354元,其中外购药票据未提供正规票据且无相关医嘱所证明,本院对外购药票据不予支持,故本院支持原告的医药费138675.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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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乔某等与李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驾驶机动车应按道路交通法规安全行驶,由于被告李某未按道路交通规则安全驾驶导致此次交通事故,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负全部责任,因此应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李某驾驶黑D×××××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在理赔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赵某诉请的营养费3000元、鉴定费2500元、残疾赔偿金115273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2140元均系该起事故实际发生的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赵某主张的医疗费138686.49元,其中第一次住院医疗费115208.34元、第二次住院医疗费14184.15元、门诊急救费14张票据1595元、用血互助金票据1张3220元、外购药票据1张280元及医用器物票据3张1925元均系佳木斯市中心医院出具的正规票据且有医生医嘱予以佐证,本院予以支持;租床费票据非正规票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支持原告赵某医疗费136412.49元;原告赵某主张的误工费6002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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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驾驶机动车应按道路交通法规安全行驶。高鑫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是此次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张某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通行是此次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高鑫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70%赔偿责任。张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应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30%责任。李炳辰此事故无责任。由于高鑫驾驶黑K×××××号荣威牌小型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张某驾驶的黑D×××××号马自达牌小型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李炳辰驾驶的黑A×××××号奥迪牌小型轿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虽然李炳辰无责任,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中心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无责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诉请的医疗费5000元、残疾赔偿金51472元均系该起事故实际发生的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护理费9120元,依据佳木斯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鉴定为:原告张某护理期6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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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某与韩某、黑龙江事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驾驶机动车应按道路交通法规安全驾驶,由于被告韩某未按道路交通规则安全驾驶导致此次交通事故,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韩某负全部责任,因此应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由于被告韩某驾驶的黑A×××××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黑龙江事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诉请的护理费121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营养费3000元、鉴定费2500元、残疾赔偿金12868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均系该起事故实际发生的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医疗费、120急救费、抢救医疗费、外购药费、租床费17191元,其中医疗费票据、120急救费票据、抢救医疗费票据均系佳木斯市中心医院出具的正规票据,本院均予以支持,外购药无医嘱,本院不予支持,陪护人员的租床费用已计算在护理费中,对该笔费用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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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于某某,哈尔滨市东郊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杨勇、于某某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刘某某身体受到伤害,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对杨勇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东郊公司承担。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故于某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由接受劳务的一方耿艳龙承担。于海龙驾驶的×××号车在中国人保同江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对刘某某的损失,应当首先由中国人保同江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因杨勇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于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故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应由东郊公司承担70%,由耿艳龙承担30%。刘某某诉请取内固定物的继续治疗费用12000元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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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红军与孟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所负的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孟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应由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杜红军的各项合理费用。不足部分由杜红军和孟某某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尹勤贺系车辆所有权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杜红军请求赔偿项目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数额合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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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鹤岗市支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武警刘志龙驾驶被告所有机动车将原告张某某撞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应对原告张某某合理损失进行赔偿。因原告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与精神伤残七级,治疗终结时间为12个月,需营养期限3个月,住院期间需二人护理;故原告要求由被告承担残疾赔偿金、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未提供有效收入证明,误工费以2015年黑龙江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4073.41元为基数,护理费以2015年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2016.91元为基数,交通费以原告提供票据为准。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鹤岗市支队赔付原告张某某:残疾赔偿金198464.6元(24203元×20年×41%)、误工费48881.00元(4073.4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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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兰与闫某、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闫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造成原告伤害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理应赔偿。因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故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的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保险限额部分应由被告闫某负责赔偿。关于原告与被告人民财险公司就药物依赖费6,000.00元及二次手术费70,000.00元达成一致意见,被告闫某、都某财险公司对此无异议,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主张营养费按每天100.00元计算,因司法鉴定意见中认定营养费每天100.00元,故对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误工费、护理费均按照全省年平均工资40,794.00元计算,因原告及护理人员均系无职业人员,故其误工费按照2014年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2,609.00元的标准予以支持;护理费考虑其伤情参照2014年黑龙江省平均工资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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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与赵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起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赵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故双方应当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偿。根据民事主体权利义务相对等原则,被告佳木斯市鑫联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收取了被告赵某交纳的管理费,获得了一定的运行利益,被告鑫联出租车公司应在收取的管理费和得到的经济利益总额内承担有限连带责任。本院确认原告各项损失为:医疗费139781.90元(87739元+48754元+1400元+920元+460元+24.50元+44元+3元+6元+431.40元)系合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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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与赵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起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赵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故双方应当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偿。根据民事主体权利义务相对等原则,被告佳木斯市鑫联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收取了被告赵某交纳的管理费,获得了一定的运行利益,被告鑫联出租车公司应在收取的管理费和得到的经济利益总额内承担有限连带责任。本院确认原告各项损失为:医疗费139781.90元(87739元+48754元+1400元+920元+460元+24.50元+44元+3元+6元+431.40元)系合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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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周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周野驾驶黑DD18**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将原告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周野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故对原告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其他合理费用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医疗费,应以医疗机构正式票据,结合医嘱及鉴定结论予以支持,为38644元;误工费,应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原告诉请未超过该标准,本院依其诉请,为12000元;护理费,应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为9235元(55411元年÷12个月×2个月×1人);残疾赔偿金,应根据原告伤残等级并参照黑龙江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为43751元(25736元/年×17年×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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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徐战起、佳木斯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徐战起驾驶车辆将原告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徐战起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告徐战起系被告佳木斯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司机,被告徐战起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其侵权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故对原告要求佳木斯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其他合理费用的诉讼主张予以支持。医疗费,应以医疗机构正式票据,结合医嘱及鉴定结论予以支持,为13856元;误工费,应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为18217元(55411元/年÷365天×120天);护理费,应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为4554元(55411元/年÷365天×30日×1人);残疾赔偿金,应根据原告伤残等级并参照黑龙江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为2316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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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张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某驾驶车辆将原告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张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故对原告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其他合理费用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医疗费(包括二次手术费),应以医疗机构正式票据,结合医嘱及鉴定结论予以支持,为51618.30元;误工费,应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原告诉请未超过该标准,本院依其诉请,为13600元;护理费,应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为9108元(55411元/年÷365天×60日×1人);残疾赔偿金,应根据原告伤残等级并参照黑龙江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为51472元(25736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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