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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广东与焦龙、潘某、焦某某、赵某某、佳木斯市江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焦龙、潘某、焦某某、赵某某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据,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双方约定借款数额为50万元,原告只向被告支付了40.2万元,在未经被告授权的情形下,以向第三方支付服务费的理由扣留了应向被告支付的借款7.8万元,并单方扣留还款保证金2万元,嗣后亦未经被告追认,借款数额应以实际支付数额为准。双方对借款利率约定不明,只对还款方式及还款数额进行了约定,被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的7期还款本息,本院不予干预。被告自第8期(2015年2月28日)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原告主张被告给付违约金及逾期利息、罚息的诉讼请求,因其主张高于有关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限制性规定,应按年利率24%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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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红某支行与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红某支行与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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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光、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虽然本案中上诉人提供了被上诉人书写的说明,但仅是对2017年4月28日以前有关情况的说明,从被上诉人提供的2017年7月1日的借据来看,双方在2017年4月28日以后仍有经济往来。鉴于双方当事人经济往来频繁,且上诉人无法说清往来的总金额及有关利息约定、具体还款情况情况,上诉人仅凭部分无法一一对应的还款凭证及双方存有争议的说明来证实涉案借款已经清偿,显然证据不足,另本案涉及的50000元的债务纠纷中,被上诉人系持有欠据原件,作为债务人的上诉人对其已经还款理应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现上诉人无法提供足够有效证据证明其已经偿还了该笔债务,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上诉主张因证据不足应予驳回,原审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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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与栾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依据被告申请给被告办理了信用卡,被告持卡透支消费后应按规定及时还款,被告逾期未偿还,违反合同约定。原告请求被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判决如下: 被告栾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信用卡欠款5351.9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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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卢某某、孙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齐秀敏在前期已出资104800元后,后期又出资2776元,实际出资共计107576元。根据本院审查认定的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案事实如下:2013年8月15日,本案被告时任桦川县创业乡新发村村委会主任的卢某某,联系村民牵头成立了“桦川县桦芗御水稻专业合作社”,并领取了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载明合作社的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该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为卢某某;成员出资总额为“贰佰万圆整”;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是:“组织成员种植水稻,组织销售成员种植的水稻,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开展成员所需的烘干、仓储、包装等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2016年3月,被告卢某某与时任中共桦川县创业乡新发村党支部书记本案被告孙某协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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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某某与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董某某向原告借款及杜某某将债权转让给原告的行为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借款已实际交付被告,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就上述借款共计170000元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理应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借条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依照法律规定,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还款,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应视为向被告主张权利,则2016年10月8日即为借款期满之日。现被告未能还款,原告可要求其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借条中约定以被告所有的位于富锦市砚山镇恒山村、产权证号为富房权证私字第XX号房屋作为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故抵押权并未实际设立,原告要求对该房屋拍卖所得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被告董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了抗辩权利,应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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