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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佳木斯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二被告向案外人冯杨借款并出具借据,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受法律保护。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但被告未按期还款,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案外人冯杨将该笔债权转让给原告,并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真实存在并已生效,原告成为该笔债务新的债权人。双方未约定期间利息,依据法律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原告主张利息的,被告应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被告金科房地产公司虽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其目的是为二被告的借款提供担保,该担保形式为让与担保,属于有效法律行为,作为财产让与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应当对担保房屋进行清算,积极协助履行还款义务。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主张二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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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佳木斯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二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据,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受法律保护。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及借款期限,依照法律规定,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主张二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佳木斯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马某某借款100万元;驳回原告马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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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龚某某于2014年4月5日、8月30日两次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据,双方借贷关系成立,依法受法律保护,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理应偿还。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的诉讼主张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龚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借款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龚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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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和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卢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转让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出借人借款并签订借款协议,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嗣后,出借人夏靖将对被告享有的借款协议项下的权利全部转让给原告,且书面通知被告,故该债权转让对被告发生效力,被告理应承担还款责任。借款协议关于借款利率约定不明,只对还款方式及还款数额进行了约定,经综合测算,其对应年利率达20%,未超过法律关于利率的限制性规定。被告前2期还款按约定期间履行,借贷双方无异议,本院不予干预。被告自第3期(2015年3月15日)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院对原告主张解除借款合同,被告给付剩余借款本金24528.53元(26758.40元-2229.87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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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和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韩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转让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出借人借款并签订借款协议,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嗣后,出借人夏靖将对被告享有的借款协议项下的权利全部转让给原告,且书面通知被告,故该债权转让对被告发生效力,被告理应承担还款责任。借款协议关于借款利率约定不明,只对还款方式及还款数额进行了约定,经综合测算,其对应年利率达20%,未超过法律关于利率的限制性规定。被告前4期还款按约定期间履行,借贷双方无异议,本院不予干预。被告自第5期起(2015年2月15日)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剩余借款本金38514.31元(49518.40元-11004.09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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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于某、于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廉晓通过佳木斯金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推荐向原告借款,二被告为该笔借款做担保,出借人、借款人、担保人三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现原告仅起诉保证人,符合法律规定,故二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佳木斯金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未委托原告代扣代缴借款服务费,且原告作为佳木斯金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在出借款项时预先扣除了12个月服务费12000元,违法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原告实际出借本金为88000元。关于借款人廉晓偿还原告本息及违约问题,因截止2016年2月25日前廉晓每期按约偿还借款本息,2016年8月份有偿还一期,共偿还借款本金50004元(8334元×6期),偿还利息3600元(600元×6期)。考虑实际出借本金为88000元,每月应还利息为528元,故借款人多偿还的利息应视为偿还本金,故借款人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7564元(88000元-50004元-432元)。因借款人截止2016年2月25日后未能按约还款,已构成违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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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三江广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邹某某、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双方之间发生了借贷事实无异议。但因借贷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且笔数较多,根据双方履行的实际情况,本院确认争议焦点如下:1、原告是否履行了出借义务。诉讼中,被告抗辩称原告并未履行180万元的出借义务,实际支付被告借款本金为45万元。被告对180万元借款形成的陈述为双方对之前的借款进行结算,确认欠款本息为130万元,同时,被告邹某某再次借款50万元,一并出具180万元欠据。本院认为,欠据系被告邹某某出具,双方认可180万元中包含之前借款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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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云与夏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据,双方借贷关系成立,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虽为原告出具50000元借据,但原告预先扣除三个月利息2250元,根据法律规定,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故原告实际出借47750元。因被告已经给付五个月利息(截止2015年3月15日前),并扣除已偿还借款本金15800元,故被告还应给付原告借款本金31950元(47750元-15800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5%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二)项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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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彬于2012年11月28向原告借款1406200元并签订借款协议,双方借贷关系成立,依法受法律保护,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理应偿还。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诉讼主张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徐某某借款1406200元及利息(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73元,减半收取13186.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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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杨财、王某、魏某某、孙某、张某某与佳木斯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二被告分别向原告彭某某及六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据,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受法律保护。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但被告未按期还款,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高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限制性规定,本院对高出部分不予支持,应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金科房地产公司分别与六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其目的是为二被告的借款提供担保,该担保形式为让与担保,属于有效法律行为,作为财产让与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应当对担保房屋进行清算,积极协助履行还款义务。综上所述,本院对六原告主张二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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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与曹淑焕债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曹淑焕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案外人于晓松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据,双方借贷关系成立。于晓松作为债权人可以将合同权利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原告郑某与于晓松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于晓松于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当日以短信形式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被告,故被告应向原告履行偿还欠款本息的义务。因被告为于晓松出据的借据中约定还款期限为2016年1月11日,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偿还利息及违约金的问题,因被告为于晓松出据的借据中未约定在借款期限内给付利息,故利息应从2016年1月12日起计算。借据第七项约定:“借款人如未按期还款,应每日向出借人交纳200元违约金。”因该项约定计算方式已经超过法律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限制性规定,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本院依法予以调整,可支持利息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综上所述,对于原告主张的偿还欠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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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文波与郑某、郑德金、张秀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三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履行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郑某抗辩称,其与原告曾达成债务免除协议,原告收回房屋就免除了双方之间的债务。本院认为,郑某购买原告房屋实际并未出资,根据双方在公安机关达成的协议及视频资料内容可以确认,双方达成的系附条件的协议,郑某只有在约定的时间内偿还原告25万元,原告才能免除其他债务。但郑某并未依约履行,协议便不具有约束力。根据双方债务总额确认,被告郑某及其家庭成员累计欠原告借款35万余元,扣除房屋出售得款18万余元,仍然欠款16万余元,原告选择其中9万元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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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广东与施某某、崔某、肖某某、施某某、朱某、康某某、施立范、施某某、伊某老窖酒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八位自然人被告及案外人付云兰分别与冠群公司、原告签订的《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及《借款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受法律保护。因原告放弃对案外人付云兰主张权利,故八位自然人被告应承担相应还款责任。关于《保证金退还或罚没的补充协议》,因原告预先扣除了借款本金4%的保证金94000元已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八位自然人被告实际借款为2256000元(2350000元-94000元)。考虑八位自然人被告已偿还的前四期借款每期还款317250元(含每期利息月利率1%)系按借款本金2350000元计算,但被告实际借款2256000元,故每期应还利息为22560元,八位自然人被告前四期多偿还利息应视为偿还借款本金计3760元(23500元-22560元)×4期。因原告认可八位自然人被告实际每期的还款时间,截止2016年7月23日八位自然人被告偿还20000元后未再偿还,且原告主张逾期还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不违反法律的限制性规定,故八位自然人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81000元(2256000元-2937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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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中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与鹤岗市鹤通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焦点有以下几点:1、双方合同关系的性质以及部分条款的效力。2、双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3、解除合作关系后现有财产的处置和费用分摊。根据本院查证的事实,结合法律规定,本院意见如下:1、双方合同关系的性质及部分条款的效力问题。诉讼中,原告主张双方系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关系。为此,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被告返还出借款或称为投资款,并要求被告按照约定的回报率支付利息。而被告认为,双方系合伙关系,应当共担风险。本院认为,从双方合同履行情况看,原告实际参与了合伙经营,主要负责废旧钢铁的销售以及货款结算,双方订立合同目的系通过经营行为,赚取利润,原告方不仅限于出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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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陈海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王某某与陈海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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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闻亚平、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闻亚平向原告借款并出具100000元的借条一张,双方形成法律上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闻亚平将该笔借款给付被告雷某实际使用,被告雷某亦承认该款的实际使用人是其本人,并也同意积极偿还欠款,因此被告雷某作为实际借款使用人亦应与被告闻亚平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闻亚平、雷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曹某某欠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7日起至7月7日止以本金100000元,自2014年7月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本金60000元,均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0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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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付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合同,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双方约定利息50000元虽然超过法律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限制性规定,但已经给付的13300元双方均同意抵偿借款利息50000元,现原告仅主张借款本金100000元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被告未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按期足额还款已构成违约,故被告理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因被告为借款向原告提供的抵押车辆档案未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故抵押权未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向某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李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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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某某、田志远、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某、田志远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据,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二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日千分之二的逾期还款违约金,因其约定高于有关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限制性规定,本院对高出部分不予支持,应按年利率24%予以调整。被告王某某以自有房产为被告王某某、田志远的部分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在被告王某某、田志远违约后,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承担责任的范围应以抵押的范围150万元减除已经承担责任的范围27万元,故被告王某某应在被告王某某、田志远尚欠原告借款123万元及利息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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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宏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佳木斯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博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某、刘某、费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东辰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主合同)、(附合同),与被告博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保证合同,与被告李某、刘某、费某签订的保证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借款人、贷款人、保证人三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三方均应按约履行。因被告东辰房地产公司实际借款共计350万元后,仅向原告支付借款期间利息及借款本金10万元,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考虑原告主张按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18.66‰计算逾期利息未超过法律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限制性规定,故被告东辰房地产公司应给付原告借款本金340万元及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8.66‰分段计算);因被告博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将名下商业服务用房为被告东辰房地产公司借款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佳房他字第2014041号),该抵押权已生效,故如被告东辰房地产公司未在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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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于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于某某向原告借款并签订借款协议,双方借贷关系成立,依法受法律保护,借款期满后借款人理应偿还。被告王某某在担保人处签字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被告王某某对该笔借款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双方对利息部分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诉请中本金及利息的主张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99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所得利息;二、被告王某某对被告于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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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王某某、单立明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与被告之间建立委托合同关系,被告王某某作为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授意将借款提供给借款人李建萍,私自扣留或者抵顶个人债务的行为属于未完成委托事项,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返还代为转交款项,并赔偿损失。被告王某某认可双方间的委托关系,但其认为已经完全履行了委托合同,将应转交给李建萍的款项如数支付,并提供了取款凭证和证人证言佐证。本院综合双方陈述意见,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告转账支付给王某某的两笔款项,王某某是否实际支付给李建萍。通过本院调取的原告与李建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笔录可以清晰证明,原告承认案涉的2013年9月20日的借据系李建萍本人当面出具,由此,可以认定原告认可了李建萍收到了王某某转交款项的事实。同时,案涉的两笔银行转款共计34.62万所对应的借据为李建萍2013年10月30日出具的50万元借据,该借款事实已经被生效的裁判文书予以确认。尽管原告以曾虚假陈述及将两笔借款弄混为由进行抗辩,但审判的严肃性、公平性决定了当事人陈述内容的法律效力,当事人的自认或虚假陈述行为所产生法律后果应由行为人承担,原告的辩驳理由没有证据支持,不足以推翻法定事实。加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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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佳木斯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二被告向原告王某借款并出具借据,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受法律保护。原告在合理的期限内要求被告还款,二被告理应偿还。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及借款期限,依照法律规定,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金科房地产公司虽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其目的是为二被告的借款提供担保,该担保形式为让与担保,属于有效法律行为,作为财产让与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应当对担保房屋进行清算,积极协助履行还款义务。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主张二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佳木斯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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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刘某、黑龙江农垦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二被告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是合伙纠纷。根据双方所举的证据可以确定,二被告间的法律关系系挂靠合同关系,原告与被告刘某间的法律关系系个人合伙法律关系。原告所举的证据,不能证明二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借据上既有原告李某、被告刘某、案外人刘晶伟的签字,又加盖了农垦金某公司八五二盛世家园第二项目部现金收讫章,但该项目部系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案外人刘晶伟三人合伙为开发建设八五二农场盛世家园小区项目设立的,与被告农垦金某公司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依据二被告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被告刘某在签订合同后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全部由被告刘某承担,故不应由被告农垦金某公司承担。原告与被告刘某间的纠纷属合伙纠纷,应依据三方合伙协议解决,而不适用民间借贷法律规范调整。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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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宏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桦川县瑞丰食品有限公司、桦川县桦泰粮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瑞丰公司向原告借款后应当积极履行还款义务。瑞丰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履行上述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在借款时约定的利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出借时,预先扣除利息37320元,因该行为违反了法律关于借款时不得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的禁止性规定,本院确认此笔借款的本金数额为196.268万元。被告桦泰公司自愿用其信用为借款提供连带担保,在瑞丰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有义务代为履行,原告向其主张借款本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桦川县瑞丰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6.26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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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某某与刘某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据,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受法律保护。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依照法律规定,原告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催告被告在合理的期限内还款。双方对借款利息约定不明,依照法律规定,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满某某借款225000元;二、驳回原告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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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广东与范某某、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二被告与冠群驰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的《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及协议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范某某虽辩称只收到原告借款270000元,其余30000元服务费并不清楚,但按照《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实际该笔服务费已由原告代二被告向冠群驰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支付,如二被告认为冠群驰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收取服务费用侵犯其合法权利,二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故对该抗辩不予支持。考虑被告范某某偿还六期借款本息,第六期即2015年5月14日还款5000元,因双方未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本息清偿顺序,按照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债务人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当事人没有约定时,应以先还息后还本金的顺序清偿,故5000元扣除应还当期利息3000元,剩余2000元为偿还借款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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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王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二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据,双方借贷关系成立,依法受法律保护。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借款期满后二被告理应偿还。借据中约定月利率3%,该约定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本院对高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应按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利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郭某借款本金245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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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黑龙江省水利第三工程处、张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黑龙江省水利第三工程处在内蒙古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施工,张德华作为被告省水利三处第五工程公司经理对该工程负责,虽然被告省水利三处规定,所属下级公司经费全额自筹,但不能否认施工期间发生在该工程项目上的经济往来是张德华作为经理的职务行为。2009年5月6日、6月2日,原告应张德华要求向莫旗法院转付执行款共计170000元,在此款的执行依据上(莫旗法院调解书)本案被告省水利三处是作为被告进行的整个诉讼过程,因此,原告李某转付给莫旗法院的170000元,支付的是被告省水利三处作为被执行人应付的部分执行款,故本院对于被告辩称该笔借款与被告无关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告诉称,因被告张德华向其出具借款数额为287000元的借据一张,故要求被告省水利三处偿还借款287000元,但通过双方举证质证,本院认为该笔借款中被告张德华通过职务行为发生的经济往来只有原告向莫旗法院转款的170000元,因此被告省水利三处只在17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故本院对于原告诉请中多出的本金部分不予支持。该笔借款双方未约定利息及借款期限,原告主张自向被告主张权利时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对于被告省水利三处辩称原告主张权利已过诉讼时效,本院认为被告张德华于2009年6月12日向原告出具借据,借据中未约定借款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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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韩云龙、谷某某、桦川振兴机械加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韩云龙向原告借款后应当积极履行还款义务,未按照约定时间履行上述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在借款时约定的利率超出法律的限制性规定,但诉讼中原告主动降低利息要求,主张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谷某某自愿用其信用为借款提供连带担保,在韩云龙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有义务代为履行,原告向其主张借款本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振兴公司用自有房屋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担保行为合法有效,原告要求振兴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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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与刘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诉被告刘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孟某某虽然出具被告亲笔书写的借据及转账凭条欲证明被告欠其10万元借款,但通过法庭调查及当事人举证,能够证明被告刘淑艳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佳木斯隆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佳木斯融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被告向佳木斯融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外墙保温板,佳木斯融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孟某某的卡号4340621010014706向被告刘淑艳的卡号为4340621010007098转账给付材料款,原告主张的该10万元借款也是通过此卡所转,且原告持有的4340621010014706号卡也先后与多家单位发生业务往来,往来数额巨大,原告也认可佳木斯融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该卡进行业务往来,故应认定同被告存在权利义务关系的应为佳木斯融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孟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孟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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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秀某与姜某某、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姜某某因进货需要资金向原告丈夫刘彬借款3万元后应当积极履行偿还义务。因刘彬去世后,原告徐秀某及其女刘丽娟享有该笔债权,且其女刘丽娟书面放弃该笔债权的继承,故原告徐秀某诉讼主体适格。被告姜某某虽辩称该笔债务已经在与刘彬生前往来的购货款中冲抵,但并未提供冲抵债务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姜某某举示的销售清单亦无刘彬签字确认,故被告姜某某应承担该笔债务。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郑某某与姜某某应共同承担该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某某、郑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徐秀某借款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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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鹤岗市乾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乾坤房产公司、郭某某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并与之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双方借贷关系成立,依法受法律保护,因此本院认定被告乾坤房产公司与被告郭某某为该笔欠款的共同借款人,借款期满后二被告应按约定偿还借款。对于被告郭某某称,合同约定借款1000000元,原告预先扣除利息实际支付910000元的抗辩主张,本院认为原告通过银行实际转账1000000元,且被告对于其主张没有提供相关证据相佐证,因此本院对此不予确认。借款合同中约定月利率2%,该利率约定未超过法律允许的最高限度,本院对原告要求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的主张予以支持。被告乾坤房产公司用其名下的六套房产为该笔借款做抵押并办理他项权利登记,原告的抵押权利设立生效,并依法受法律保护。对于被告郭某某辩称,案外人付伟也是借款人,原告不追加付伟为被告只要求被告郭某某偿还欠款有失公平,被告郭某某只能承担合伙期间部分借款的主张,本院认为,庭审中原告称付伟是被告乾坤房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其在合同上签字是代表公司的代理行为,而且原告作为债权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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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靖与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双方对借款利率约定不明,只对还款方式及还款数额进行了约定,经综合测算,其对应年利率达20%,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前3期还款按约定期间履行,双方无异议,本院不予干预。被告自第4期(2015年3月8日)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院对原告主张解除借款合同,被告给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按年利率24%计算)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律师代理费不属于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故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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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杨某某、梁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杨某某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据,双方借贷关系成立,依法受法律保护,借款期满后被告理应偿还。双方约定2014年期间月利率3%,2015年期间月利率4%,该约定利率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本院对被告杨某某按月利率4%支付的利息依法按月利率3%予以调整,对未付利息被告应按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被告杨某某辩称,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已给付至2016年2月,原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不予干预。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未付利息应自2016年3月1日起计算。对于被告杨某某辩称,已与原告达成一致,双方终止给付利息只偿还本金的主张,由于被告杨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故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上述债务发生在被告杨某某与被告梁海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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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策与杨某某、梁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杨某某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据,双方借贷关系成立,依法受法律保护,借款期满后被告理应偿还。双方约定2014年期间月利率3%,2015年期间月利率4%,该约定利率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本院对被告杨某某按月利率4%支付的利息依法按月利率3%予以调整,对未付利息被告应按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被告杨某某辩称,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已给付至2016年2月,原告对此无异议,且该利息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本院对被告杨某某的该项主张予以支持,对未付利息应自2016年3月起开始计算。对于被告杨某某辩称,已与原告达成一致,双方终止给付利息只偿还本金的主张,由于被告杨某某未提供证据相佐证,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上述债务发生在被告杨某某与被告梁海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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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杨某某、梁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杨某某向原告借款并出具欠条,双方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借款期满后被告理应偿还。双方约定2014年期间月利率3%,2015年期间月利率4%,该约定利率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本院对被告杨某某按月利率4%支付的利息依法按月利率3%予以调整,对未付利息被告应按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被告杨某某按月利率4%支付11个月的利息13.2万元,按月利率3%计算11个月的利息应为9.9万元,对于多付的3.3万元依据法律规定按偿还借款本金处理。对于被告杨某某主张的已与原告达成一致,双方终止给付利息只偿还本金的抗辩理由,由于被告杨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上述债务发生在被告杨某某与被告梁海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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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靖与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双方对借款利率约定不明,只对还款方式及还款数额进行了约定,经综合测算,其对应年利率达24%,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前3期还款按约定期间履行,双方无异议,本院不予干预。被告自第4期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院对原告主张解除借款合同,被告给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按年利率24%计算)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律师代理费不属于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故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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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中正与霍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据,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被告未按期还款,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被告双方在借据中约定了“如到期乙方未还本金,甲方有权按借款金额的日千分之五收取其经济损失”,该约定属于违约金的约定,因其约定的数额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依照有关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限制性规定,应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霍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肇中正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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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维新与洪某某、鑫达房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洪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被告洪某某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原告支付借款时预先扣除利息3600元,实际支付76400元,依照法律规定,借款数额应以实际支付数额确定。被告鑫达公司自愿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因双方未约定担保责任承担方式,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其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洪某某虽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其目的是为借款提供担保,该担保形式为让与担保,属于有效法律行为,作为财产让与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应当对担保房屋进行清算,积极协助履行还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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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赵某某、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原告给付借款时是否扣除预期利息0.9万元,二是被告赵某某的妻子即被告栾某是否应共同承担还款义务。被告赵某某辩称原告付款时预先扣除三个月的利息0.9万元,实际支付19.1万元,但其未提供相关证据,结合原告所举证据,本院对被告赵某某的该项抗辩主张不予支持,本案的借款数额认定为20万元。被告赵某某向原告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原告将20万元现金交付被告赵某某本人,但原告无补强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系被告赵某某个人所借,因此该笔借款应认定为被告赵某某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借款,但所借款项用于仁胜公司的经营,依照法律规定,被告赵某某与仁胜公司应共同承担责任。现仁胜公司已注销,故被告赵某某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还款责任。该笔借款虽发生在被告赵某某与被告栾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借款并未用于二被告家庭生活,原告主张被告栾某共同偿还借款无法律依据,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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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与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郭某某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被告账户转款100000元,原、被告签订借据,故双方借贷关系成立,依法受法律保护。双方借据上虽载明借款112000元,但原告实际出借给被告100000元,12000元为一个月借款利息。因该利息及每日500元违约利息的约定已经超过国家有关民间借贷利率的限制性规定,故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本院可支持借款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7月20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侯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20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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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淑娟诉颜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二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据,双方借贷关系成立,依法受法律保护,借款期满后二被告理应偿还。二被告辩称,所借22笔借款中有17笔已过诉讼时效,本院认为,上述22笔借款期满后,原告已多次向二被告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已多次中断,故二被告的该项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辩称,自2013年1月10日起至2014年8月9日止,二被告先后12次偿还原告共计1724200元,原告主张的欠款已经偿还完毕,本院经庭审查实,原、被告间存在38笔借贷往来,每笔借款均由被告颜某某标注序号,被告颜某某所还借款序号非本案原告所主张借款序号,而是被告偿还过的欠款,且借据原件已被被告收回,因此,二被告称已偿还本案诉争欠款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所借22笔款项中,有16笔借款原告在付款时预先扣除借款期间利息,依据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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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永波与刁某、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二被告应当积极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约定义务。双方发生在2014年7月1日的3万元借款,因约定利率超过了法律的限制性规定,本院依法调整为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因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承担清偿责任。为了保护诚信交易,维护债权人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刁某、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并按照月利率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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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宏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郭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郭某某向原告借款后应当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其未按照约定时间履行上述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借贷双方在借款时约定的利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被告张某某自愿用其信用为借款提供连带担保,在被告郭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有义务代为履行。诉讼中,被告张某某以原告未在保证期限内向其主张权利为由要求免除保证责任。本院认为,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证期限为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在该期限内起诉,应认定在保证期限内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因此,原告向其主张借款本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二百零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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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金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当积极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约定义务。双方约定的利率因超过了法律的限制性规定,本院依法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被告辩称曾偿还部分借款本金,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亦不予认可,本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为了保护诚信交易,维护债权人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1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14年12月15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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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裴卫某姜洪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案外人刘清、李荣、刘晶伟三人自愿签订开发建设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共担风险并以各自出资额确定权益,上述三人的经营行为构成合伙关系。上述三人按照约定挂靠在黑龙江农垦金隆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合伙开发黑龙江省农垦八五二农场盛世家园小区9、10、11、12号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四条  的规定,合伙人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合伙人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故案外人李荣作为经办人于2013年1月30日以黑龙江农垦金隆房地产开发公司项目部名义与原告签订八五二农场盛世家园购房合同(以房抵债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姜洪某虽然提供了被告裴卫某亦于2013年1月30日与黑龙江农垦金隆房地产开发公司项目部、刘清签订的八五二农场盛世家园购房合同,但该合同系复印件,且经本院到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公安局江川公安分局调查,被告裴卫某在公安机关笔录中承认案外人刘学南代表刘清于2014年4月与其签订的以房抵债合同,签订合同的实际时间应在2014年4月,被告裴卫某签订的以房抵债合同在原告签订的以房抵债合同之后,并且在本案争议房屋被查封期间,被告裴卫某在公安机关笔录中亦承认办理房屋手续时发现房屋已被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查封,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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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在合理时间内向被告所要欠款,被告理应偿还。因此本院对原告的诉讼主张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崔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十日内立即偿还原告孙某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2月24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崔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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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广东与梁某、李红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梁某、李红某向原告借款并签订借款协议,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双方对借款利率约定不明,只对还款方式及还款数额进行了约定,被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8期还款义务,本院不予干预。被告自第9期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给付逾期借款本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梁某、李红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刘广东借款本息37332元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8月3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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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靖与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双方对借款利率约定不明,只对还款方式及还款数额进行了约定,经综合测算,其对应年利率达20%,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前5期还款按约定期间履行,双方无异议,本院不予干预。被告自第6期(2015年3月9日)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院对原告主张解除借款合同,被告给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按年利率24%计算)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律师代理费不属于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故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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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某某与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债权债务明确,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借期内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给付逾期利息,因双方未对此作出约定,本院依法确认按照双方约定的借期内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候某某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月利率1.5%支付自2012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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